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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科普讯息:两人合伙协议,两人合伙协议转让需经过对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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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个人合伙承包建设工程,合伙人拒绝结算资料,拖延清算,遇到此种情形,权益受损的合伙人应如何有效主张合伙利润分配款?

2019年7月,c某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木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房屋主体及周边地下室所有木模板施工由c某某施工。该合同签订后c某某与y某某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垫资、共同管理承包的项目工程,所得利润平均分配。协议达成后,双方组织人员、购买材料,进场施工。但c某某实际并未在现场施工管理,全部由y某某一人负责与放线管理、调校等。2021年,双方合伙项目相继完工,并与第三方了结算。y某某多次要求c某某合伙结算,但均无果。现合伙事务已经履行完毕,c某某应当按照约定与y某某结算投资款及利润。c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y某某的合法权益,y某某遂找到湖南律所将c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二、争议焦点

1.证据认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争议证据的认定,我方提交的工人证明、施工现场图片及聊天记录,该组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证明双方系合伙关系及委托人在现场从事放线和施工管理。我方提交的由委托人单方书写的工程结算单、收入明细、支出费用明细、交易流水、付款记录截图及第三方出具的《证明》,该组证据拟证明委托人自行垫付款项34105.5元。以上证据交由法院审理均予以确认。



2.案件定性

本案为合伙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合同,但一致认可双方约定合伙利润平均分配,合伙亏损平均分担,故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双方的约定。故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合伙支出如何认定的问题。

经查,案涉合伙工程的支出主要包括民工工资、购买辅材及其他费用。已确认因案涉合伙工程对外应当支付的民工工资总额为1697874.13 元,加上支付凿工l师傅的工资31160元、z某某的工资10315元、z某的工资 776元后,可以认定双方无争议的民工工资总额应为1740125.13 元。加之被告主张的购买辅材的费用和送礼、车费等其他开支合计67677元,故合伙支出总额认定为1807802.13 元,由此计算收支差额为190997.87元,故可以确认双方各自可分得的利润为95498.935 元。故被告还应支付委托人合伙利润分配款71 982.94 元。


对于双方提出的某工地亏损约50000元的承担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可以单独就案涉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亏损约定亏损分担方式,约定不明的,仍应当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合同,但一致认可双方约定合伙利润平均分配,合伙损平均分担,因此,结合原告的诉请,法院不再单独计算其盈亏负担比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六十九条、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九百七十三条、第九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伙利润分配款71982.9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