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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专业信息:浙江省法制办,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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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一直以来不断探索和推进“信用浙江”建设并取得积极成效。浙江公共信用建设在信息记录与披露、服务平台建设以及成果应用等方面均走在全国前列。

  据了解,目前,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已形成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政府机构“五位一体”的基本架构,覆盖189.1万家企业、6550.5万自然人、4.9万家社会组织、3万余家事业单位和8957家政府机构。此外,新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企业和个体工商存量代码实现100%转换。

  今天下午,省人制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举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结合浙江实际,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披露、信用激励与惩戒、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形成了一系列具体制度。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施行。

那么,《条例》对哪些方面作了规定,哪些行为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违反条例规定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一图读懂↓↓↓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条例》着力打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对一般不良信息主体,以加强行政监管为主要约束手段;对因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明确国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限制高消费、限制任职资格、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限制参加表彰奖励活动等一系列惩戒措施。

保障知情、保护

  《条例》在信息主体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保障、保护、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如:为保障信息主体知情权和,《条例》明确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归集的自然人的其他信息;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自然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以及纳税数额的信息;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予公开。

自我纠错、信用修复

  为防止因披露错误信用信息损害信息主体利益,《条例》规定,信息主体对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其提出。

  《条例》还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部门为主的公共信用建设综合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等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以及制定相关配套规定作了明确、具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