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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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派遣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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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国家、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派遣服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 关于协议及合同期限的规定
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期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就本协议是否终止或续订进行协商,并按协商结果终止和续订协议手续。如不及时终止或续订手续,协议到期后,甲方仍继续使用派遣员工,则视为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内容续订同一期限的派遣协议。
关于乙方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事宜: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由甲方确定是否继续使用,如甲方不同意使用,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函,明确不再继续使用该派遣员工事宜,乙方尽快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终止事宜;如甲方未在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发出书面确认函,视为甲方同意乙方以原劳动合同条件与派遣员工续签,乙方将为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续签事宜。
二、派遣员工的招录
甲方使用派遣员工应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及派遣用工总量的要求,且辅助性岗位的确定应程序合法。
派遣员工由甲方最终确定,并出具《确认书》,确认书内容包括: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劳动报酬数额等(见附件1),加盖公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如果甲方使用派遣员工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乙方遭受行政处罚或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乙方为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安排派遣员工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派遣员工完成工作的情况,并负责日常管理;
2、甲方有权依据本企业的规章制度管理派遣员工,甲方的规章制度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由派遣员工签字确认;
3、甲方有权要求派遣员工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这一条意义不是很大,一方面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一方面派遣人员所提供的应为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工作,如要求可与用工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及保密相关协议从法律效力上会有一定问题)
4、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1)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在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后,可立即退回派遣员工,并书面通知乙方,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可修改为需书面通知乙方,并退回派遣员工手续,在乙方与派遣员工办结解除手续后,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2)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甲方在提供有效证据后,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员工,但应当提前四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没有提前通知乙方,则甲方需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甲方按派遣员工在甲方的用工年限,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在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情形时,甲方在提供有效证据后,甲方可以在提前四十天通知乙方后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我不理解为什么和第2表述不一致,这样容易产生歧义,也就是说到底是提前40天退回还是达到44条规定情形后退回。)。如出现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项情形的,按派遣员工在甲方的用工年限,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甲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甲方在提供有效证据后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员工,但应当提前四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应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至劳动合同期满前的工资(工资不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公积金,及按派遣员工在甲方的用工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5)甲方有权提出与派遣员工协商解除派遣,但需提前通知乙方。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甲方应按派遣员工在甲方的用工年限,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5、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员工。派遣期满时,甲方应当顺延其派遣期限直至该情形消失。派遣员工在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由甲方承担。在该情形消失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规定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各项费用及享受相关待遇;
6、派遣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甲方提出辞职的,甲方应在收到辞职通知后的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再由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上述金额;
7、甲方负责派遣员工上岗所必需的技能培训,提供工作岗位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健康、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具有职业危害的岗位,应提前告知乙方和派遣员工;
8、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甲方承担派遣员工的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天津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派遣员工支付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独生子女费和工作岗位相关的各项津贴、福利待遇;
9、甲方应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确定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如甲方未依法足额按法定标准确定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并支付金额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足额承担,具体详见本合同违约条款。
10、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防暑降温费及冬季采暖费、集中供热补助费、独生子女费、加班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会费、因甲方与员工发生争议被仲裁或法院裁决或判决应当由乙方或甲乙双方连带支付的费用,和因甲方欠缴上述任何费用或未及时履行任何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任何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罚款、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公证费等,以及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而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一切费用。
11、派遣员工在甲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甲方应在伤害发生时起8小时之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由甲方协助乙方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事故,并保证派遣员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因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所产生的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范围的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担负的费用,由乙方担负。派遣员工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派遣员工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乙方应当提供派遣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
2、有权了解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的真实状况,确保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督促甲方依法为派遣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3、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并相关入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建立(就失业证、用工手续),档案关系调入(开具就业提档函或商调函),干部身份接续,党组织关系接收;
4、乙方为派遣员工各类毕业生的接收手续(签订就业协议)、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手续、专业技术、职称和申报评审、外省市来津人员的引进接收和落手续(费用另行约定),为派遣人员各种合法的证明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证明、生育证明);
5、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在完毕解除或终止手续后,根据本人意愿转档,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派遣员工为其退工退档手续;
6、负责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公积金,并社会保险待遇申领。
7、乙方负责工伤认定申报、工伤费用报销、工伤等级鉴定、职业病鉴定等手续的;
8、对派遣员工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派遣员工进行索赔;
9、为甲方提供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
10、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到甲方,了解派遣员工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为甲方提供最佳服务。
11、乙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需提前40日通知甲方,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由乙方承担其与派遣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之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甲方应当与乙方协商妥善安置派遣员工。
12.乙方不得克扣派遣员工每月劳动报酬、社保费用以及相关福利费用,因乙方原因导致派遣员工无法按时获得劳动报酬,缴纳社险金以及相应福利而导致相关群体事件的发生或仲裁、诉讼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追偿赔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罚款、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公证费等以及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而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一切费用)。
五、派遣费用标准及结算
1、服务费标准(含):每人 元/月。服务费应按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起时间计算,按(月、季度、年)收取。
2、甲方发薪日为每月 日。甲方在发薪日前3个工作日将派遣员工的工资费用支付到乙方指定帐。乙方在确认费用已到帐后,为员工发放工资。
3、甲方每月 日前将派遣员工的(当月、次月)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费用、服务费用支付到乙方指定帐。
4、乙方在收到上述派遣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差额纳税标准向甲方提供国家正规作为甲方付款凭证。
六、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照协议规定的日期及时向乙方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防暑降温费及冬季采暖费、集中供热补助费、独生子女费、加班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会费、因与员工发生争议被仲裁或法院裁决或判决应当由乙方或甲乙双方连带支付的费用,和因欠缴上述任何费用或未及时履行任何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任何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罚款、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公证费等,以及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而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一切费用,甲方怠于履行义务导致乙方被强制执行的,还应赔偿乙方因此承担的全部费用和损失。 若甲方已完成了相关义务,而乙方无正当理由延迟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应该由乙方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向派遣员工加付赔偿金,同时乙方还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罚款、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公证费等,以及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而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一切费用),。
2、若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退回员工条件出现时,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还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3、若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派遣业务服务费超过30日,乙方有权提前30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并将派遣员工撤回。同时,甲方仍有义务向乙方支付所拖欠的服务费以及按照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剩余劳动合同期限的工资及社会保费及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因以上事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需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依法、及时向甲方开具并交付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因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开具虚假、无效、不规范、基础信息错误、种类错误等,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5、因甲方提供的税务信息或联系信息有误致使乙方开具的不规范或迟延送达的,不构成乙方的违约责任,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
1、如本派遣协议履行期限与《确认书》中派遣员工派遣期间不一致,本协议存续至最后一名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日。
2、甲方通知乙方派遣员工入职的日期应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及缴纳保险的月份一致,如不一致,以劳动合同生效日期为准。
3、如甲方执行除标准工时制以外的工时制,甲方应提供相关部门审批有效的工时制审批件给乙方。
4、如国家法律法规或执法机关政策发生变化,则双方应按新政策执行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5、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甲乙双方要向派遣员工如实告知本协议的内容。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报价、协议文本、派遣员工的基本信息、以及双方其他业务往来文件。
6、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7、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双方协商确定,本协议生效之前未签订书面约定期间产生的法律问题依据本协议执行。
9、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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