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号),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呼伦贝尔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2015]301号),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及2018年3月31日召开的旗政府党组会议精神,为切实解决好我旗城关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制定此方案。
一、房源情况及租售情况
(一)房源情况
2018年6月25日旗住建局根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关于购买怡兰艾丽小区房源列入2018年公租房计划的决定》(鄂政字【2018】101号),与鄂伦春自治旗宝元房地产开发签订了《2018年鄂伦春自治旗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合同》,政府购买怡兰艾丽小区50套商品住宅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本次可分配房源50套。
(二)租售情况
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共有产权”的原则,
被保障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有限产权。为缓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压力大的难题,本次通过“租售并举”方式分配50套房源,出售量为房源总量的50%,出售和租赁所得回笼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购买资金。
(三)租售价格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的相关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被保障家庭按政府批准实施的价格购买后取得房屋70﹪的产权,其余30﹪的产权归政府所有。按照政府采购的房源价格,本次分配公租房的出售价格按政府购买价格70﹪价格出售。 租赁价格根据《关于认证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地区2013年居民房屋租赁价格的函》(鄂发改字【2014】4号)及当地房屋租赁市场房屋租赁价格核定本次分配房源租赁价格,五保、A类低保2元/平方米;B类低保4元/平方米;其他人群6元/平方米。
二、保障范围
(一)保障对象
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对已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适当放宽籍、住房等准入条件,降低农业转移人口、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门槛。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全部纳入本次公租房保障范围。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具有我旗籍或持有我旗居住证(含暂住证)满二年,年满18周岁,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对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人员、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住房救助家庭、符合条件的创业就业大学生、孤老病残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
三、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私用汽车的认定
(一)住房面积的认定
下列房屋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1、私有住房面积。
2、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3、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安置住房面积。
4、已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原住房面积。
5、私有住房转让面积。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计入住房面积、拥有汽车的核定范围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后,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而出售原私有住房、营运或家庭私用汽车的,并将出售款用于疾病治疗或家庭正常生活支出,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
2、申请人家庭自申请之日起,转让私有房屋达5整年(含)以上的。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的(一辆)私用汽车,已注销或过达2整年(含)以上的;
4、残疾人专用车用于本人代步使用的(用于经营性营运的除外)。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
1、家庭成员以申请人口簿上记载的人员为准(亲友挂靠的不计入家庭成员),一簿一。
2、申请家庭异地就学或服义务兵役期间的子女,可计入家庭实际人口。已入住敬(养)老院或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处于服刑期间的人员、在境外的人员,不计入家庭实际人口。
四、申请和管理方式
(一)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的,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单独申请的,其本人为申请人。
(二)分配方式
1、对符合公租房分配条件的,在房源较少、申请人较多的情况下,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排定顺序号,再按顺序号由小到大抽取房号,确定分配对象。
2、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现场而委托他人抽签的,应出具经所在社区或单位盖章的书面委托书;未按时到场又未委托他人的,本期申请作废。
3、经抽签确定的申请人因楼层、型不适等原因主动放弃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分配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4、中签的家庭与旗住建局签订《鄂伦春自治旗公共租赁住房售房或租赁合同》,入住手续。
(三)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按保障程序对申请家庭重新审核,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个人承担取暖费、电费、水费、排污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五、申报程序
镇区籍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报流程。
1、申请受理 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应向其籍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房证明;
(3)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件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4)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劳动就业合同或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2、初审 社区或单位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相关材料证明进行初审,提出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初审意见并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相应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无单位的申请人通过社区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报送旗民政部门复核,有单位的申请人单位对申请材料及收入进行复核,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复核 旗民政部门或申请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牵头会同阿里河镇人民政府、市场监管、车管所、房产管理等部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旗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审批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旗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各社区公开栏、旗政府,旗广播新闻网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
六、时间安排
申报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2019年1月10日,初审时间为2019年1月5日-2019年1月15日;复核时间为2019年1月15日-2019年1月25日 ;公示时间为2019年1月25日-2019年2月5日, 分配时间为2019年2月(具体分配时间另行通知)。
七、工作要求
(一)设立窗口,专人负责。各社区或单位要设立受理窗口,确定专人负责,申请人名单公示,经初审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按申报程序报相关部门复审和审批。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录入申请家庭,将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二)加大宣传,确保公平。住房保障工作是党和政府实施惠民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严把审核关,切实做到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三)严明纪律,严格问责。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的工作要求,严明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实施。对出具虚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记入诚信档案报相关部门备案或停止申请人2年申报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方案由旗住建局负责解释。
鄂伦春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12日
本期编辑 | 郭美惠
上一篇:讲解介绍:(婚姻登记信息)如何查一个人的婚姻登记状况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