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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叙述一下委托收款背书,商业汇票背书人是什么意思

阅读: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

2.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5.任意禁止背书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6.法定禁止背书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7.委托收款背书

1)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

8.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

2)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才构成汇票质押。

接下来的几篇将介绍商业汇票的承兑、保证,且听下回分解。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