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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专业讯息:(网络犯罪调查)犯罪现场调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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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以及网络支付、虚拟财产的普遍适用,使得网络领域的犯罪活动越来越多。

目前来看,发生在互联网上的金融类犯罪已经远远超过过去的传统概念上的犯罪,如此,新兴互联网犯罪也对现有的刑法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我国现行刑法的许多规定都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不仅躲不过刑事处罚,也对互联网环境造成很大的损害,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法律概念:什么是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扒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入盗窃的行为。

可见,盗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对于一般盗窃,要求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而对于扒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入盗窃等社会危害性较高的盗窃则并不要求数额较大。

这里的数额较大的定义,一般由各地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立法确认。

盗窃罪是生活中最常见的犯罪行为,依照立法目的和扩大解释,盗窃不仅仅局限于生活中的盗窃行为,网络中的盗窃行为仍然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网络盗窃”也是盗窃的一种。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述

2015年5月,江苏徐州某县机关接收到当地一淘宝卖家报案,该保安人员声称其支付宝账号内余额3996元不翼而飞疑似被盗。

经过机关调查后发现系当地一犯罪团伙伪造家具定做厂商,并通过qq等社交软件向被害人发送各种家具定做图、价款图等等。

实际上这些图片都是经过伪装的病毒木马程序,木马程序具有远程控制被害人电脑、记录键盘、结束进程等功能,并且可以避免被主流杀毒软件发现。

当用电脑在被该病毒木马程序入侵后,木马检测到用打开网银支付、淘宝等后,便会自动运行并自动记录用的键盘输入。

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用的、密码等信息,并以此盗窃用网银、支付宝等网上银行中的财产。

最终,该团伙主要成员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盗窃罪。

(二)法律分析

本案中,该团伙通过向他人电脑中植入电脑病毒、木马程序的方式,等待被害人登录网银账号时,通过病毒木马软件获取被害人的网银账密码等信息,以此被害人账中的存款。

主观上存在盗窃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行为,通过平和的手段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财物,且数额达到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构成盗窃罪。

此外,本案还涉及到另一刑法罪名,也即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该团伙制作计算机病毒木马程序、绕过杀毒软件,已然构成对计算机信息的破坏,主客观相一致,符合本罪构成要件。

那么既然构成两个罪,为何最终却只认定为盗窃罪呢?这里就需要提到刑法中的另一个概念了,也即“牵连犯”的概念。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的同时,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在本案中,该团伙以盗窃为最终目的,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利用该木马病毒程序以获得被害人的账信息。

由此可见,其制作传播病毒、木马的行为仅仅是盗窃罪的手段而已,行为人的最终目的并非是散播计算机病毒,而是利用该病毒木马程序的功能以实施盗窃行为。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制作传播病毒木马程序的行为是盗窃行为的手段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对于牵连犯的通常处理方法是只定一罪,也即只定目的行为,盗窃罪一罪。

三、网络盗窃既遂标准

如同本文前述所说,网络盗窃在本质上仍然是盗窃,不论从立法目的或是扩大解释的角度说,网络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学界是毫无争议的。

因此,若要探讨网络盗窃的既遂标准,就不得不先了解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问题。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我国刑法学界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主流观点:

1、控制说

该说认为,行为人对所盗窃的财物达成了物理上的控制即构成盗窃既遂,而不考虑被害人是否事实上丧失对于财产的控制力。

2、失控说

该说认为,只要行为人导致被害人丧失对财产的影响力控制力即构成犯罪既遂,对于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财产在所不问。

3、控制说+失控说

也即需同时满足被害人丧失对财产的控制+行为人取得对财产的控制支配,才能够构成盗窃罪的既遂。

目前来说,第三种观点也即控制说+失控说是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

说完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问题,我们需要审视网络盗窃的既遂标准,网络盗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自然应当采用盗窃罪既遂标准的一般观点,目前刑法学界主流观点亦是如此。

但由于其复杂性较一般盗窃有所提升,对于所谓“失控”以及“控制”的标准更难以把握,并且在电子数据不同于现实,网络盗窃在行为人侵犯被害人电子信息的时候,盗窃行为就已经进入预备状态,它对于法益的侵害更为持续和提前。

另外,电子信息在电子传输过程中还可能会发生数据丢失等问题,可能会导致因行为人未能对财产产生实际控制而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未遂。

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有序运行,应当进行综合考量,不断提高深入对网络盗窃既遂标准问题的研究,探索形成更加完善这一问题的既遂理论观点。

网络盗窃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形式,近年来持续不断攀升,提醒广大朋友,务必要加强防务之心,不要乱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图片、软件等等。

同时,要加强对电脑手机木马病毒的防护,保护个人财产的同时,也要坚决提高自己的认知力,避免上当受骗成为网络盗窃的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