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坏了,送去维修,没想到,修着修着,车没了原因竟是送修的汽车被抵押了!这样匪夷所思的事情就发生在南昌!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本是一名汽修店老板,其汽修店关闭后,经济拮据。在2021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先后三次以免费修车、低价修车、走全额保险等名义欺骗顾客,获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将汽车交给他修理后,再以相关业务为由要求被害人向他出具书面的委托修车或保险业务的授权委托书,之后再通过P图的方式将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篡改为车辆过授权委托书。被告人赵某使用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将车子抵押给二手车商获取抵押款。
被害人见车辆在承诺的修车期限过后迟迟没有修好,被告人赵某也多番搪塞回避,直到被害人通过交管12123App查询得知送修的车辆已经被过到他人名下,被告人赵某的伎俩终被识破。被告人赵某通过以上诈骗行为先后三次将三名被害人价值总计人民币289800元的三辆车抵押给他人,共非法获利185200元,并将该款项用于唱歌、泡脚等高消费后挥霍一空。
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篡改、隐瞒的方式,先后三次将被害人价值总计人民币289800元的三辆车抵押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185200元用于高消费挥霍,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三名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其违法犯罪行为,定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上一篇:[见解]观点信息:(阜新交通事故)辽宁阜新周雪的事故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