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典人(出质人、借款人): (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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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典人(质权人、贷款人):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之规定,甲方向乙方申请质押典当事宜。为保障甲、乙双方共同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质押典当内容
(一)因资金周转需要,甲方作为出典人向乙方申请质押典当,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所有并依法具有处分权的“质押物清单”(附后)中所列之财产(以下简称动产)质押典当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货物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二)根据甲方实际申请的典当当金金额,经乙方审核确定向甲方发放典当本金(简称当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万元整。典当贷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止,共计 日。本合同对应的当票号码 : 。
(三)乙方将当金划入甲方指定的以下账
名:
账号:
银行:
(四)本合同项下典当当金,自甲方发放当金之日起计算利息和综合费用。根据甲方所提供质押物的物品状况、质量等实际情况,典当当金利率按每月当金的 %计算,典当当金综合服务费率每月按当金的 %计算,按月到期支付,即每月 日前甲方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综合费用。
(五)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确认,本合同项下质押资产的价值暂定为人民币__ __万元整,质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六)质押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全部典当本金、利息、综合费用、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质物保管,具体金额以乙方出具的结算明细为准;乙方应向甲方收取的担保费用、违约金和其它费用;
3.乙方因向甲方追偿或者因实现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担保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或保险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通讯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调查费、提存费等】;
4.甲方依法或者依约所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七)质押期间为: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完毕起至本合同项下当金、利息、综合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之限制,甲方必须按实际发生的用款时间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清偿完毕全部债务为止。
(八)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当金。如果甲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当金,在合同到期前五日内向乙方申请续当。在续当期内,本合同随当票续当时间有效,利率和综合费率按续当票的约定执行。典当期满后五日内,甲方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乙方有权按绝当规定处理。如形成绝当,甲方自愿放弃质押物,自愿放弃诉讼和抗辩权,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乙方有权直接处分该质押物,同意乙方对该质押物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或由乙方自行变卖,以此来抵偿甲方尚欠的贷款本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担保物权的一切费用,并自愿协助或承担必要的过手续。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一)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主动还本付息,交纳综合费用。
2.本合同项下质押物为动产的,该动产应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由甲方交付乙方封存保管。
3.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和权利凭证的义务,不得随意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或损坏质物。乙方占管的质押资产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本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以登记为准。本合同设定的质权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质权的效力及孳息归属明确约定,按照《民法典》执行。
5.甲方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6.甲方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变更营业执照及其所载事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诉讼、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落实乙方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7.当本合同项下设定的质押物发生毁损、灭失、价值明显减少或其他使质押权的实现有可能遇到障碍的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采取措施恢复质押物的价值,包括更换和增加经乙方认可的质押资产,直至足以担保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如果甲方不能在五日内及时增加质押物,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当金并收取综合费用和利息,并具备提前行使担保物权的条件,乙方可以与甲方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8.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质押权利转让、赠予或许可他人使用。经乙方同意甲方所获的转让费、使用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本次质押典当项下还款期限已到,甲方未归还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的,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执行。
9.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当金或者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当金、利息和综合费,并提前处分质押物,行使质押权: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一条款;(2)甲方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3)甲方被宣告破产、解散及实施违法行为;(4)甲方发生其它足以影响其偿还当金能力的事件。
10.乙方处分质押资产所得,不足以清偿甲方在本次质押典当项下所欠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金、利息、综合费)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并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因乙方不能妥善保管可能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提存,或者提前清偿债务从而要求返还质物。
3.甲方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质押期间,质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乙方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同意,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乙方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甲方无处分权的乙方行使质权后,因此给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请求乙方及时行使担保物权,而乙方怠于行使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在典当质押期限内,甲方发生逾期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的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有权通知甲方归还或停止支付、减少当金金额。甲方除应补交逾期天数的利息和综合费用外,还应每日按利息和综合费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典当期限届满后,如有甲方没有按时归还典当本金的违约行为,甲方应每日按未归还典当本金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每日按当金及利息、综合费用总额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1)隐瞒质押资产存在共有、争议、被监管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2)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质押资产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3)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质押资产的。
第三条 还款账
名:
行:
账 号:
第四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书项下任何通知或函件或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和仲裁文书)的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邮寄至本合同首部载明的联系地址。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书面告知的视为未做变更。
2.甲乙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联系人及电话:
乙方: 联系人及电话:
任何通知或函件或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和仲裁文书),只要按照本合同首部约定的联系地址(联系地址变更并按照约定通知对方的,则按变更后的联系地址)发送,即视作在下列日期已履行送达义务:(1)如果是信函,则为邮寄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2)如果是特快专递,则为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3)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述第( )项解决:(一)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特约事项与注意事项
(一)特约事项
1.本合同项下质押物依法若需要交付的,甲方应及时将质押物交付至乙方。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运输、鉴定、评估、登记、过、公证、保管、拍卖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本合同记载的典当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当票不一致时,以当票记载为准。当票为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补充协议、附件、授权委托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届时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项,按2005年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执行。
3.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乙方、质押登记机关、公证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日
附件:
《质押典当合同》项下质押物清单
当物名称 | 数量 | 评估单价(万元) | 评估值(万元) | 抵押率(%) | 典当金额(万元) |
合 计 |
质权人(典当公司): 出质人(当):
质押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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