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小陈于2007年3月入职A公司,系该公司营业员。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小陈采用向公司提供伪造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情病历的手段休病假,骗取A公司依照规定向其发放的工资及缴纳社保费、公积金共计19640.4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小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审理结果】
审理查明被告人小陈于2007年3月入职A公司,案发前系该公司营业员。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4月间,小陈向A公司提供其购买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历,虚构自己因病须休假的事实,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骗取A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保费、公积金。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小陈骗取实发工资共3282.96元、社保费及公积金共12459.8元,合计15742.76元。机关立案侦查后,小陈于2016年6月16日到机关投案,对其所实施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依法鉴定,涉案的诊断证明书中“医院建议休息专用章”印文与原单位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案发后,被告人小陈已将其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的工资、社保金、公积金共计19640.45元退赔A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钱款共计15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陈犯诈骗罪,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但诈骗数额应认定为15742.76元。被告人小陈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将所获赃款全部退赔被害单位,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小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分析】
病假条属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文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解决方式:
1、到开具病假单的医院进行核实
通过与医院的核实,首先可以确定病假单是否为医院开具。另外,有些员工认识医院的某些人员,可以接触到病假单,但该些人员并非执业医师,填写的病假单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到医院的核实,也可以确认是否为该医院的正式执业医师所开具。
2、 登录查询
登陆国家卫计委的,页面下方有一个执业,点击进去,然后输入所要查询的名字、所在医疗机构名称、所在省份,然后点查询,可以查询到的执业机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以此辨别病假条是不是执业医师开具。
3、要求员工至指定医院接受复查
对于可疑的病假员工,企业还可发函要求员工至指定医院接受复查。对于企业是否有权要求病假员工至指定医院复查,法律界尚存在着争议。因此,我们并不建议员工不接受企业的复查要求就直接认定员工为虚假病假,而是可以在通知书上明确员工在至指定医院接受复查之前由于无法核实病假的真实性,将暂停发放病假工资,等核实后再行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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