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是一名设备安装工,2021年年底入职某建筑公司。2022年1月,肖某在某建设工程项目工作时意外受伤,腰椎四处骨折,治疗费用花费约10万元。后经过医院半年时间治疗,肖某于2022年7月份在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报告评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之后肖某多次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共计80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调解员及时介入后,为劳动者提供法律上的援助,顺利化解了纠纷。
各执一词矛盾重重
肖某表示自己是外来务工人员,没想到才上班几天就受伤了,公司应该对自己负责,所有的治疗费用都有票据,赔偿金额也是考虑到后续治疗费用及家庭支出后提出的,合情合理,公司应按照相应标准支付工伤赔偿。调解员劝说肖某要依法理性维权,不能采取冲动、过激的手段。调解员在安抚好肖某的情绪后,认真核实肖某提供的材料,并与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周某沟通。
周某表示,公司并非不愿承担肖某的赔偿费用,而是对方提出的赔偿金额太高了。在肖某受伤住院期间,公司已经给过一些补偿,并垫付了医疗费6.5万元,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但肖某并不满足。而且肖某受伤与其在工作时操作不当也有关系,并不完全是公司的责任。肖某才刚入职就出事,公司为此支付巨额赔偿实在无法接受。
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调解员只得先暂停调解。
调解员再次联系了建筑公司。相较于前一天,公司负责人周某的情绪已经平稳下来。调解员首先与建筑公司进行沟通,肯定了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担当行为,然后进行释法。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司应当为每个员工购买保险,虽然公司称是因为肖某刚入职便出了事故,公司还未给肖某购买相关保险,但这并不是规避法律责任的理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肖某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肖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可享受伤残待遇,支付工伤待遇的范围并不仅限于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还包括因工致残的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或者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公司不能仅承担肖某的医疗费。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周某表示愿意就赔偿金额再次与肖某一方进行协商。
耐心释法化解纠纷
此后,调解员组织肖某与公司负责人周某再次进行调解。调解员向周某讲解相关规定,公司对入职工人未做系统培训,导致肖某操作不规范受伤,希望公司方能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随后的矛盾聚焦于工伤赔偿的支付数额。调解员向周某解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肖某月工资为1.5万元,结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得出肖某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赔偿合计约60万元。公司负责人周某表示认同,但希望肖某方能考虑到公司的困难,做出适当让步。
另一方面,调解员做肖某的思想工作,指出公司方毕竟在事发时没有逃避责任,及时送医并承担了医疗费支付责任,考虑到目前公司效益不佳,希望肖某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做适当的让步。
肖某听后,当场表示同意适当降低赔偿金额。
经调解员反复耐心的劝解,双方均做出相应让步,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记者 |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