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点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被告王毛、田王一等侵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和查明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系南王庄村有效拆迁安置人员,其依法应当享有的拆迁安置权益受法律保护。
2012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王毛登记结婚,2012年5月15日,原告将户口迁至被告所在的华州市山水区山城办事处西王庄72号。此后,被告王毛父亲王年与华州市华东新区山城办事处南王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山城办事处南王庄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原告王点与儿子王虎均系被安置人员,享有村民待遇。该拆迁安置协议真实有效,已经对原告所享有的拆迁安置权益予以了确认,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虽然与被告王毛离婚,但其应享有的拆迁安置权益不应受到侵害。
原告虽然与被告王毛于2015年7月29日离婚,但其所应享有的拆迁安置权益系
三、以被告王毛所在家庭户为单位应享有的拆迁安置住宅已实际分配,且除原告外的其他所有家庭成员均已实际取得安置房,而原告应享有的安置房份额被分配给了并不属于拆迁安置人员的被告二田王一,二被告已然侵权。
根据南王庄村委会制定的《南王庄村回迁安置房分配范围及对象》规定:“男方离婚后再婚的,只给女方一人的安置房(由男方选择,并与村委会签订相关协议)”,由此可知,本案中原告所应享有的安置房显然系被王毛选择分配给了现任妻子田王一,而并非庭审中被告王毛所称的“由政府和村委会进行分配”,二被告的行为既侵害了原告依《拆迁安置协议》应享有的权利,也违反了原告与被告王毛生效离婚调解书所约定的内容。
四、原告所诉请的100万元房屋分割款并未超出其应得房产的实际价值,应予支持。
根据南王庄村委会所出具的证明和房屋分配表及房屋产权信息等可知,以户主王下艳家庭为单位的户参与分房人口为7人,每人可以分得一小套(80平方左右)房屋,而户主也可以选择两小套置换一大套(150平方左右),在此过程中,原告本应分得80平方左右的房产一套,但二被告擅自侵占了原告的份额,选择实际分得了150余平方的房产,在被告田王一不属于被安置人员的情况下,该房产理应由原告享有一半份额。
况且,即使依据《拆迁安置协议》,原告也应享有50平方住宅和20平方商铺的财产权益,由于本案所涉房产位于华州北山城区域,该区域商品住宅均价每平方米为3-5万元以上,即使考虑本案诉争房产系拆迁安置房的因素,原告应享有的50平方住宅和20平方商铺的财产权益价值也远超过100万元,因此,原告诉请未超过合理范围,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本案原告诉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采纳!
此致
华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