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11月,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离婚案件399件,占全部收案的7.67%,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19件,其中原告以“家庭”为由起诉离婚的68件,原告为女性的案件59件,施暴主体介于25岁至45岁之间的案件数占60%,以殴打方式施暴的案件高达85%,而法院认定为“家庭”的比重不足5%。审判实践中,“家庭”认定的困境主要有:1、举证难,主要受家庭隐秘性、长期性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原告取证难;2、证明难,即家庭的法定证明标准过高。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家庭的构成要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以及反家庭法中对家庭范围仅仅是作了性质上的界定,对如何认定具体行为方面存在空白。首先,明确离婚诉讼中审判人员的“释明”义务。其次,对行为程度的认定需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予以规制。目前我国法律未明文规定精神属于家庭,但精神的存在是客观的,而且其导致的伤害比单纯的物理性更甚。
二、面对家庭取证难的问题,法院应该主动补位。在涉家庭离婚案件中,法院视情况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或引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从而查清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按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进行证据的收集及释明工作,从而对证据能否达到最大盖然性作出判断。
三、适度降低家庭的证明标准,灵活分配证明责任。在审理涉家庭的离婚诉讼时,适度降低证明标准符合家事审判客观规律,可以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证明责任减轻的机制。如适当引入推定规则中“举证妨碍推定”,从而弱化“证明难”的僵局,减轻受害方的证明责任,促进对家庭行为的认定。
四、加律宣传,提高当事人的证据意识。除了传统的宣传模式,更要注重在基层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及妇联的宣传工作,在预防家庭的同时,将提升证据意识作为宣传的重点,使弱势一方在遭受到伤害后及时留存、收集相关证据,便于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李倩 曾庆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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