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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专业头条:废除劳教制度,劳教所和少管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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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进步有时超出想象力,谁也想不到一则艺人嫖娼的八卦新闻,竟然引发了一场影响深远、严肃认真的公共讨论。当下司法界、舆论界对“收容教育制度”的口诛笔伐,正在形成一股强大的普法热潮,这股热潮颇有曾经举国上下“废除劳教”之形。热潮的最新焦点则是江平、应松年、田文昌、阮齐林等40多位法律界知名人士的联名建议,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现行“收容教育”。(6月9日《新京报》)“收容教育制度”不像“劳教”、“收容遣送”那样广为人知,后者因为对无辜者的权利戕害而备受各界批评。但是“收容教育”从本质而言,与“劳教”、“收容遣送”是同一谱系的“小伙伴儿”,一则都是未经审判,由行政机关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程序违法;二则执法裁量权极大,其处罚力度甚至超过拘役、缓刑等刑罚,且留下太大寻租空间,极易滋生腐败和权钱交易。当然,对于“收容教育制度”与《宪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上位法的冲突,早已被专家学者、媒体舆论条分缕析得淋漓尽致,无需赘言。

对“收容教育”的批评乃至废除的呼声其实一直不绝于耳,从民间呼吁到两会提案议案,从地方到中央,比比皆是。比如前年北京就有市人大代表高子程提出议案提议撤销收容教育;今年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在当地两会上建议广州率先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分别提出议案提案,要求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今年5月,上百位学者、律师联名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法治的进步正是靠着许许多多这样持续不懈的奔走呼号、点滴前行汇集而成。

毋庸讳言,作为时代的烙印,曾经不合时宜的“劳教”并不孤独,它的“小伙伴”曾经很多,比如“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强制精神病治疗”等等。随着人权保护的加强、法治观念的进步,这些当年曾应运而生、同一家族的“法律”,越来越“不合时宜”,陆续寿终正寝,要么被彻底废除,要么被纳入严格的法律框架,要么被其他法治形式代替,而像“收容教育”这样不合法治逻辑的漏网之鱼,其走入历史画上句号也只是时间问题而已。

站在中国法治建设的高地上远眺,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即使“收容教育”有一天不在了,也千万别忘记它们下面还有一些“小小伙伴”,比如“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等,在法律硬伤上和劳教、收容依然沾亲带故,也亟须将它们纳入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毕竟“法律打架,公民受害”的悲剧,还是越少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