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三与李四是同事,张三因治病向李四借钱。李四便将平日节省下来的存款10万元借给张三。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2万。6个月后,李四要求张三归还1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张三却说:“当初约定的利息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我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还你钱,超过的部分我不还了。”张三这么做合法吗?
以案说法
不合法。张三只能拒绝清偿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对于未超过的部分仍应清偿。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中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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