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打还是不打?”“要不要把戒尺还给老师”?
教师的惩戒行为合法与否,被不被支持,一直都是现实生活中的一大争议点。
有些人认为,孩子虽小,但是具有人格和尊严,人身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应当杜绝教师体罚。
有些人认为,适当的惩戒可以规制孩子的行为,正其身,修其行,所以应当将戒尺还给教师。
虽然众说纷纭,但殊不知我国法律早就已经有了规定,教师的惩戒权是真实存在且受法律保护的。
发生在山西吕梁的这桩案件就是一个例证。
13的小渠因为多次不写作业,违反课堂纪律,被老师梅某当众用木板打了屁股。
小渠的妈妈发现后,本不想追究,但是第二天发现孩子的伤情严重后就将小渠送去就医。
而经过检查,小渠被诊断为臀部软组织损伤。
妈妈这下气愤了,自己把孩子送进学校读书,难道就是为了挨打吗?
况且伤情这么严重,淤青面积这么大,老师就可以随便打人吗?
小渠妈妈气不过,便去了学校理论,并主张学校赔付小渠3万元的健康和精神损失费。
然而学校拒绝了请求,表示这是教师的正常惩戒行为,没有超出限度,也不具备故意殴打的故意。
小渠妈妈不服,又走起了法律途径,但是机关也告知小渠妈妈,违法事实并不存在,理由则与校方一致。
小渠妈妈维权失败,便想通过舆论手段维护权益,她把相关的视频和资料发送到网上,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讨论。
【案件争议】
视频传到了网上,网友们顿时分为了两派。
一部分人认为老师做的不对,孩子再怎么调皮,也不能把皮肤都打青了呀。
但也有一部分网友支持老师的做法,表示 :就应该把戒尺还给老师,如果孩子不加管教,那孩子才是毁了。
那么本案件,究竟是警方和学校官官相护沆瀣一气,还是教师惩戒已经合法?
【以案释法】
答案是后者无疑。
这里涉及到一些法律法规知识。
首先,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权“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由于教育活动的特殊性,因此教师具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训导的义务和进行必要惩戒的权力。
这些既是教育的必备手段,也是法律赋予的教师的正当权利,更是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
可见,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是有权对学生实施适当的惩戒行为的。
本案中小渠身为学生,其义务就是要遵守校规校纪,完成老师布置的。
而小渠不仅多次不写作业,还违反课堂纪律,这不仅是态度问题,对其自身也是不负责的行为。
因此,教师小梅有权对其实施适当惩戒,以规整他的行为,改正他的思想,将他拉回学习的正轨。
倘若梅某不管不顾,听之任之,那小渠的学习情况又会如何呢?
正所谓“跪着的老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不惩戒反而是对教师职业和法律义务的亵渎。
有网友问了,既然教师惩戒权合法,那老师随便怎么打都可以?打伤打残都行?天理何在?
这当然不是绝对的,我们需要重点理解“适当”这个词语。
其实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类的一样,惩戒也要讲究个“度”。
即小惩大诫,目的达到就行。
只要教师主观上未脱离教育惩戒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的惩戒行为具有相当性和必要性,那在法律上必然是合法且被支持的,也不会被追究责任。
反之,若教师“公报私仇,滥用权利”,以师之名行伤害之事,那教师则涉嫌故意伤害之类的罪名。
因为其主观上已经具有恶意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殴打的行为,倘若证据充足,该师又无法为自己做出合理辩解,那么该师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本案中教师梅某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殴打的故意,其对小渠的惩戒力度也掌控得当,其目就是单纯为了教育小渠而已,当然是不可能被主流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的。
那么还有一种情况,网友发问了,要是教师打了学生,主观上又确实只是教育的目的,但是就是没有控制好度,造成严重后果了怎么办呢?责任该怎么追究呢?
这里需要看教师与学生之间应该适用哪种类型的法律调整了。
我们根据调整主体的不同,通常可以把法律关系分成两类。
一类是平权型法律关系,即调整的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如民法,经济法等。
一类是隶属型法律关系,即主体之间不平等,而是属于上下级关系或者隶属型关系,比如行政法,治安管理法,教师法,教育法等。
本案中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由于存在着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所以地位并不平等,因此应当适用隶属型的法律关系而非平权型。
所以,假设本案中梅某下手重了,将小渠打成轻伤或者重伤了,但是由于没某主观上只是出于教育惩戒,因此她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又因为二人属于隶属型关系,所以不适用民法,梅某也不会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而最终梅某接受的其实是行政处分和制裁。
根据《教师法》,“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其中就包括的体罚过度这一情形。
所以若梅某体罚学生过度,经教育不改的,则很可能会面临解雇和开除的处罚后果。
其实教师体罚学生在我国渊远流长。古语有云,教师体罚学生时“用扑做教”,即用木板做戒尺,去打学生。
当然,此打并非随便打,而是要遵守“礼”,即在不与儒家教义冲突的情况下去施行,这与我国法律中教师惩戒权的“度”,倒是遥相呼应。
借此,也希望广大教师们,能借鉴古人的德行,守礼讲德,控制好度量地去惩戒学生,实现有恶必惩,但小恶小惩,小惩大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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