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轻伤一级鉴定结果已经出来快两个月了,对方仍在单位正常上班,希望相关部门依法办案,让肇事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4月23日上午,提起自己和同事发生冲突受伤的事情,河南原阳县的刘女士有说不完的话。
刘女士今年39岁,事发时是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千味央厨三厂员工。
“事发时,我在厂里已经工作4年多了。”刘女士介绍,2022年11月3日早上6时30分许,他们上的夜班结束,工友们打扫卫生准备下班。
“当时我在擦桌子,工友红娟(化名)负责给地上洒水。不知道怎么回事,她将水泼到了我的身上。我就问她,你怎么这样呀,为什么把水泼到我身上?”
刘女士称,随后两个人发生争执,对方又往她身上泼了几次水,两人很快撕扯在一起。“她推了我一把后,我倒在地上,她也倒下,坐到了我的右腿上。我顿时感到钻心的疼痛,右腿很快肿了起来,人当时就站不起来了。”
当天下午,刘女士被送到原阳县中心医院就诊。经诊断,刘女士右腿内外踝骨折、右踝部损伤。经过9天住院治疗,刘女士出院。嘱咐刘女士回家休养,3至6个月后到医院复查,根据复查情况决定何时去除石膏外固定。
刘女士的病历
“我在家恢复、休养了几个月,现在走慢一点还可以,走快一点就开始疼了。”刘女士称,事发当天,红娟也到医院作了检查,听说有一点轻微伤。
经诊断,刘女士右腿内外踝骨折、右踝部损伤
刘女士称,事发当天,曾组织她和红娟就各自的伤情和赔偿问题进行协调,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报了警。
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建议刘女士和红娟先去看病,后面的事情依法处理。
刘女士称,她出院后,对方一直没露面,也未向她赔礼道歉。期间,对方曾找中间人与她协商赔偿的事情。“对方说给我2万元,这个事情就不要再提了。事发后,她在单位正常上班,我几个月不能上班,她却是这个态度,我和家人肯定不能答应。”
2023年2月7日,新乡市局原武委托当地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刘女士的伤情做了司法鉴定。2月24日,鉴定结果显示:刘女士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司法鉴定书显示,刘女士系轻伤一级
刘女士的家人说,从去年11月案发到今年4月20日,他们一共到做了4次笔录。2023年3月3日,他们把伤情鉴定结果送到要求依法处理,立案了,但并未拘留对方,而是为对方了取保候审手续。
“我们俩毕竟是同事,她要是能当面说一句:对不起,你看咱们是同事,我也不是故意的,我肯定会原谅她。但事发后,她的态度一直不积极,我只能要求司法部门依法办事。”
刘女士和家人说,从立案到现在,案件一直没有进展。期间他们多次联系询问进展,相关人员一直说,案件在依法中,让他们等消息。
“我们现在没有什么特别要求,就是希望办案机关依法处理此案,尽快给我们一个结果。”刘女士和家人说道。
“事发后,我们这边一直在找对方协商,但对方连面也不跟我们见。”4月24日傍晚,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红娟说,民事赔偿方面之所以达不成协议,不是她态度不积极,而是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太高,她实在拿不出来。
“事发当天,我们在打扫卫生,她说我往她身上泼水,其实我没有泼她身上,她就拿个盘子往我脸上泼(水)。”红娟说,刘女士第一次往她脸上泼水时,她没有动,刘女士第二次往她脸上泼水时,她就上去阻止。
“她是自己滑倒的,不是我打的,也不是我推的,责任根本不在我,这些都是事实,也有视频,谁也不能改变。”红娟称,刘女士住院期间,考虑到对方的伤毕竟是因两人的口角导致的,她曾和其他同事带着东西去医院看望刘女士。“当时有疫情,医院没让我们进去,我就把东西给了刘女士家人”。
红娟称,在医院外,她和同事都和刘女士通了电话。她在电话中说,不管怎么说,刘女士毕竟受伤了,她本来想到医院出一些医药费,但医院不让进,也就没交成。
“介入后,也劝我们协商解决,但在约定的时间内,刘女士临时变卦,没有出现,协调无果而终。”红娟称,此后,她又多次委托同事和朋友找刘女士协商,刘女士说自己做不了主,让和其家人协商。
“刘女士的鉴定结果出来后,我又约她协商解决此事,她开始说同意,最后又不同意了。”红娟说,刘女士受伤,她们双方都有责任,她家里条件有限,对方索要18万元她根本拿不出。“能拿出一两万元已经很吃力了。”
红娟强调,事发后,她们一直在找人与刘女士协商,但对方就是不依不饶、不松口,因此达不成协议。红娟承认,她目前确实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刘女士反映是否属实?4月24日上午,刘女士所在相关人员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事发当天,刘女士和红娟因为琐事发生冲突,双方均有受伤。
“刘女士是轻伤一级,对方是轻微伤。”该工作人员称,他们事后从视频看到,刘女士的伤并不是红娟故意动手打的,“当时地比较滑,两个人是在拉扯过程中滑倒的,刘女士因此骨折,她的伤不是造成的。”
该工作人员称,事发后,曾组织双方协商解决,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报警后,民警也一直在调解,同样没有结果。据他了解,双方是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所以一直没有结果。
“如果赔偿数额合情合理,我们可以协调双方说合,但双方差距实在太大,我们确实说合不了,所以才交给了警方。”
刘女士所在相关工作人员称,如果双方都退让一下,也不会是现在这个结果。“我们也希望他们握手言和,早日把这个事情解决了,以后大家还是同事。”
对于刘女士和家人的反映,4月24日上午,当地相关人员称,刘女士的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已立案,红娟现在是取保候审状态,案件正在依法,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冲突双方一方伤情达到什么程度,对方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类似案件,法律对办案机关的办案时效有没有具体规定?冲突双方如不能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受伤的一方应如何依?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柳孔圣律师介绍,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的,要负刑事责任。
“是否故意,要看嫌疑人主观上有没有伤害对方的意图,包括概括故意,产生超出预想的后果。比如,嫌疑人没有想打伤对方,只想教训一下对方,但实际造成了轻伤或重伤,这在刑法上也算故意。”
柳孔圣解释,刑法上的故意就是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对方伤害后果的发生。概括故意是法律,是指不明确想给对方造成具体什么后果,就是想伤害对方。
他称,对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办案时限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则属于超期羁押,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羁押,而是被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居住,虽然上述两种非监禁强制措施有期限限制,但期满后可以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这种情况下办案时限并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故意伤害案件,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被害人一方可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一并处理。如果机关认为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可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柳孔圣强调,因民间琐事引发的刑事案件,与有预谋的犯罪行为,在主观恶性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同事、朋友因琐事处理不当产生的刑事案件,双方应本着“和为贵”的指导思想,发扬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容为本的“恕”文化,立足长远,以和解为主要解决方式。当下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此类案件,也是本着这种理念,以“少捕慎诉慎押”的原则予以处理。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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