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在2007年秋季的迎新致辞中的这句话掷地有声。
但是近年来,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技巧胜过品德”的例子却并不罕见,这其中比较典型的包括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辽宁省沈阳市原检察长张东阳涉嫌受贿案、“李某某案”律师泄密事件等案例。
如今,在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法律共同体建设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主体,法官、检察官、律师却面临着一场法律职业伦理缺失的严峻危机。司法腐败、“死磕现象”“勾兑现象”层出不穷,都反映出了我国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之间要么横眉相向互相看不顺眼、要么互相勾兑称兄道弟等极不正常的伦理关系。而最近发生的孟勤国教授事件,更是反映出学者与法官之间的关系也开始出现裂痕。
正是基于我国司法领域的这些乱象,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从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全面启动,两高也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措施。然而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职业伦理领域权威许身健教授看来,司法改革如果想真正成功,必须要重视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教育。
那么,到底什么是法律职业伦理?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发展的现状是什么样的?如何解决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缺失的问题?到底我国该如何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呢?
2015年8月1日,法律职业伦理国际学术研讨会暨2015年中国法律职业伦理年会在北京召开,这些问题或许可以从中找到答案。
何谓法律职业伦理
许身健教授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具体来说,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然而,目前我国学界往往把它与法律职业道德混为一谈。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晓兵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许多共性,比如二者都蕴含一定的价值观念,都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表现为一定的法律职业行为规范。但是,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毕竟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从词义上来说也有很大的不同。
法律职业伦理是一般伦理的具体表现形式。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伦理在本质上是对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角色及其合理行为予以规范的基本准则。法律职业伦理应被界定为法律职业者在从事法律职业过程中为了维护相互之间的正常职业关系而应遵从的行为准则。
法律职业道德是一般道德的具体表现形式。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道德在本质上是为人处事的品行修养,是人们对善恶进行判断的内心标准。法律职业道德应被界定为人们关于法律职业者在从事法律职业过程中应当如何行为处事(包括如何处理自身与其他法律职业者之间的职业关系)的善恶标准。
“显然,在规范的范围上,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伦理有所涵盖,但前者的主观性较强,后者的客观性较强,这一点在西方语境中并无二致。根据黑格尔的法哲学观点,法律职业道德属于主观法则,法律职业伦理属于客观法则,前者以人的主观性为转移,它是人的主观意志的规定性;后者以理性为原则,是理性的法。”刘晓兵副教授说。
刘晓兵认为,法律职业伦理在内容上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职业伦理关系、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法律职业伦理关系是法律职业伦理的载体,是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形成的并由法律职业行为规范予以调整的社会关系。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以及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最为基本的法律职业伦理关系。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是法律职业伦理的灵魂,是法律职业者在职业伦理方面的价值追求。例如,审判和司法公正是法官的基本职业伦理观念,打击犯罪和弘扬正义是检察官的基本职业伦理观念。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则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具体表现,是法律职业者据以处理职业伦理关系的准则。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初步完善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除《律师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之外,还专门制定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和《法官行为规范》。
法律职业伦理缺失的乱象
虽然我国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伦理都以法律和规范的形式作出了规定,但是在现实中,法律人缺乏职业伦理观念并由此导致许多负面事件发生的现象屡见不鲜。
2013年8月,上海某公司负责人倪某通过网络公布一段视频,举报上海高院陈雪明、赵明华等人,接受吃请、去夜总会娱乐并集体招嫖。倪某称,发布视频是由于他认为一起涉及自己的合同纠纷案有人为因素干预,没有得到公正判决,干预判案者为视频中的法官之一赵明华。
随后,上海市纪委当晚与爆料人取得联系。2013年8月3日上午,爆料人来到上海市纪委协助调查,并提交了时长30多个小时的完整视频证据。最终,陈雪明、赵明华等4人停职。
这就是当时轰动全国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首席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在全国法院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电话会议上谈“上海法官嫖娼案”,称该事件是法院的耻辱。
通过梳理公开报道可以发现,近年来法官违反职业规范甚至违法乱纪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包括黄松有、奚晓明等官至最高院副院长者都因出现违纪问题而被查办。
此外,检察官违反职业规范甚至违法乱纪的现象也不在少数。而律师由于“集政治使命、法律智慧、商业才能与文化品位于一体”的职业属性,其职业行为更容易引发关注,也更容易产生争议。
除去为人熟知的“李某某案”和早就存在的法官与律师“勾兑”现象,以“李庄案”“北海案”为典型案例兴起的死磕现象,使律师以更具争议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并引出在更大的话题域中产生死磕派律师“到底是磕出法治中国还是磕坏中国法治”的争论。
尽管“死磕现象”客观上“推动了社会更加公正”、对“发展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方面的能力作出了一份贡献”“推动了司法的程序正义”,但是对于“死磕”现象持负面看法的人也不在少数。
如北京法桓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律师执业应当具有的职业伦理——律师业的机遇与挑战》一文中写道:律师为了在法庭内外讨得委托人的欢心,瞎许愿乱许愿,包打官司,当所许愿的官司可能要输时,暗中唆使当事人上访告状请愿游行声援,披露案件进展,夸大一些虚假事实,干扰司法裁判,甚至和媒体之间达成默契,律师前方打官司,后边聘请媒体跟进,摇旗呐喊,相互呼应。甚至出现律师不分青红皂白,死磕法官,让法官在法庭上下不来台,看法官的笑话。而死磕的结果判决对当事人不利,只顾哗众取宠,引起轰动效应,不顾代理案件的实际效果,结果搞得案件判决不利,当事人权益不能很好地维护。有的律师还被法庭处罚甚至律师构成犯罪,律师成了反社会反人类的讼棍,社会声誉日益衰退。有的死磕律师功夫在辩护之外,专门找到法律规范毛病,在案件中直接某条法律法规,要求司法人员作出法律规定以外的自认为合理的判决。
“现实中出现的这些现象和问题都和法律职业伦理缺失有关,一个法律职业者的伦理缺失损害的不仅仅是其个人利益和形象,更是对这一法律职业群体形象的抹黑,甚至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抹杀。”许身健教授说。
法律职业伦理缺失背后的困境
法律人职业伦理的缺失,并不能简单归结为我国对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行为所作的规范不够。如前文所述,我国已经形成初步完善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除《律师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之外,还专门制定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和《法官行为规范》。
但是,有如此健全的法律和规范,为什么仍旧会有这么多乱象呢?
以规范律师行为为例,“我们现在针对律师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完整的,比如《律师法》的法律位阶比较高,全国律协出台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各地方律协都有自己的相关规定。问题是不够细化,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够。现在律师协会也有相关的惩戒委员会,但对不当职业行为的发现以及惩戒的执行力不够。眼下很多职业违法违规行为中,受惩戒的律师是少数,落网之鱼很多”。许身健教授说。
而类似的现象同样在规范法官和检察官行为中存在,许多的规范条例只规定了不允许怎样,却没有规定如果违反之后该怎样处罚,或者规定了该怎样惩戒,但惩戒性措施不够细化,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不强。
而另一方面,许身健教授认为,“徒法不能以自行”,从根本上讲,法律还是需要人来实施,我们需要的是对法律有信仰的人来实施法律治理。法律人数量最多的美国极为强调法律职业伦理对法律人的规制,美国学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后蕴藏的观点基本上是依循以下逻辑:美国实现要靠法治,法治要运作,需要人民对之抱有信心。人民要对法治有信心,必须首先对法律人有信心。要让人民信赖法律人,法律人必须在实际和表面上都没有违反伦理之事。这就是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性。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忽视了对于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教育,许多违反法律职业伦理的不当执业行为,法律人并非有意为之,而往往是出于无知,无知通常会导致违法行为。一个法律人可能因为无知而从事不当执业行为,当发现大错铸成时,只能以新的不当执业行为文过饰非。
因此,许身健教授认为,我国长期以来缺少对法科生以及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教育,是我国目前出现种种司法乱象的重要甚至是根本原因。
台湾地区司法院院长翁岳生说:“台湾过去所推动的司法改革,往往偏重制度层面的专业问题,事实上,人是影响法制成败极重要的关键,而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攸关司法改革的成效。法律人有专业无伦理是盲目的,有伦理而无专业是空洞的,专业和伦理都是司法改革成功的必要条件。”
当前我国各项司法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展开,能否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或许将影响司法改革的进程。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现状堪忧
“在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伦理是其重要内容。19世纪90年代,美国法学院就已经开设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到1915年,81所法学院中有57所开设了相关课程,这些课由法官或著名律师讲授,并且用各种规则、沙斯伍德法官的著作或职业道德规范委员会的报告作为教材。”许身健教授说。
1974年水门事件发生之后,整个法律职业界开始认真对待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问题,全美律师协会强制其认证的法学院将法律职业伦理开设成必修课。在中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越来越多的法学院开始设置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时至今日,法律职业伦理已经成为一门内容体系相对成熟并具有良好实效的课程。
然而,据了解,我国从法学教育到实务中都不太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首先在法学院对法律职业伦理这个课程不重视,法律职业伦理这门课程在法学教育中比较弱,中国有将近700所法学院,开设这门课程的法学院非常少,专门从事该领域及研究的人员也非常之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是全国近700所法学院中唯一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伦理及研究机构。
而在刘晓兵副教授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该主要在法学院校完成。法学院校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方面还有两个不可替代的优势:一,法学院校具备专业的师资、必要的办学条件和耳濡目染的学习环境,其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具有很强的性、专业性、目的性和可操作性,这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外在因素;二,相对于毕业后的继续教育,学生在校教育阶段的求知欲较高,在价值观念形成和规范意识培养两个方面更具可塑性,这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在因素。
“越早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越有利于防止其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好心干坏事’或利用职业技能故意干坏事,唯其如此,才能造就仁心仁术的法律职业者。”刘晓兵说。
刘晓兵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不但具有很强的理论性,而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教师不应仅仅局限于在传统课堂中对法律职业伦理知识进行灌输式的讲授,而应该充分利用多种实践途径,以案例研讨和法律诊所的方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课程的效果。
此外,在现有的诸多法律实践途径中,法律诊所是最为突出的。法律诊所是一种实践性的、体验式的方式,同时也是一门法学实践教育的课程和高等法学院校师生实施法律援助的平台。例如,在传统课堂中,无论教师强调律师保密义务有多重要,大多数学生仍然难有切身体会。相反,如果让学生在法律诊所中接触和处理一件与律师保密义务相关的案件,让学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就能很快形成律师保密义务的职业观念并掌握其相关的伦理规范,从而真正促成这一法律职业伦理观念的内化。
“在耶鲁法学院,你们将会渐渐获得什么呢?你们将逐步掌握法律技巧:这些技巧会让你们有本事把人们扔进监狱;挽救或者毁灭人们的生命;就天文数字的标的提出理据等等。但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巨大的力量也意味着巨大的责任。这类技巧和工具都有其时空(限制)。因此,运用交叉讯问的绝技去扳倒对方证人,但跟你的同屋交谈时抛开它吧。”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的这番话,希望能够被每个法律人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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