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涨的创新创业浪潮之下,新的《公司法》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开展。
对于一些真正想利用技术进行创业的科研工作者来说,绕不开知识产权入股;对于技术经纪人来说,可能一百个甚至更多的项目当中会碰到一个项目进行知识产权入股的与操作。
但是,伴随着税收优惠措施等政策的出台,社会资本、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科研工作者等各方给予知识产权入股高度关注。
那么,如何操作知识产权入股呢?
本文将基于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操案例,从知识产权能否出资、如何出资、出资责任、如何退出等方面,给出知识产权入股的实务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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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出资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考察知识产权能否作为出资入股公司,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出资主体是否享有专利权?专利权利是否稳定?出资主体必须是有权处分该知识产权的人,即使是技术发明人未必是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比如科研人员的职务发明。
利益于日益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设,现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的职务发明,在与其工作单位约定好知识产权收益分配之后,也可以进行知识产权入股操作。
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稳定,处于有效状态。以专利权、商标权出资,都必须在其有效期内,如果超过有效期限,则属于出资瑕疵,甚至不能作为有效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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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过价值评估后,作价入股进行出资。一般情况下,由投资人和/或其他投资人和/或目标公司委托资产评估公司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无形资产》及《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对拟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予以评估。
但是价值评估只是评估当时的价值,随着时间、技术的更新变化、法律的发展等,当初出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变贬值、甚至没有价值。
因此在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公司的时候,技术出资人和投资人、技术经纪人,都要考虑到未来这些可能情况。
第四次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删除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取消了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以百分之七十(70%)为上限的规定。
也就是说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超过百分之七十(70%);从理论上而言,甚至可以达到百分之一百(100%)。但在实践中,不可能完全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形式完成公司出资的。
通常,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是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为标的进行作价出资。现实中,也可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为标的进行作价出资,此处有必要进行详细说明。
2011年2月1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市工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鼓励公司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盘活公司资产,促进公司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专利使用权、域名权等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允许企业适当延长出资期限。允许公司增加资本时,货币出资比例以全部资本额为基准计算。”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专利权人以其专利使用权进行出资。需要强调的是,出资方以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方式出资,意味着公司对于该项财产事实上不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因此出资方需要承担一些额外的信息成本、契约成本和排他成本,所以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方式出资,必须是独占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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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责任
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入股,出资责任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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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违约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此规定,对于原始出资,在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专利权人未按《出资协议》之约定予以出资的;对于后续增资,专利权人未按《增资协议》之约定予以出资的,专利权人将对目标公司承担足额缴纳的责任,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违约主要是由于知识产权所有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知识产权所有权变更手续(特别是以专利入股的技术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或独占许可的相关手续造成的。其次,出资到位还要求技术知识和技术权利都要转移给公司,技术知识的转移包括提供技术资料,技术人员要将不能在图纸资料中体现的技术诀窍亲自传授、或者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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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实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不实的主要情形有:
1、专利权人依《出资协议》或《增资协议》之约定以专利使用权予以出资,但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未依法缴纳专利年费或声明放弃专利权而于期满前终止的,以及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因专利使用权的存续期限短于《公司章程》记载的用以出资的期限,亦相应短于资产评估时的剩余期限,导致U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因而构成出资不实的情形。
2、未依法许可备案手续,可能构成出资不实的情形。
发生以上出资不实的情形,应经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允许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期满前终止后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以货币财产和/或专利权等非货币财产予以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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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退出
股权,代表了股东具有相应的收益,科研人员如何实现知识产权入股的股权收益,除了公司利润分红之外,股权退出也是变现的重要途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知识产权出资与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一致,专利权人可对其以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或独占许可出资形成的股权自由转让(对外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实践中,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10月26日发布、自同日起实施的《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知识产权出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
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入股的操作中,需要对知识产权的股权退出方式做出明确的约定,或对专利权转让的适当限制进行约定,体现在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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