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1.当事人至少一方常住口在成都市,或至少一方经常居住地在金堂县并领取了有效居住证;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4.均无配偶;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二、提供材料
1.本人有效的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籍不在成都市的,需提供其中一方的有效居住证;
3.由本人到婚姻登记现场亲自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三张两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
注:
(1)无法提交口簿的,可提交部门或集体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籍证明1份;
(2)属于集体口的,可提交本人的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籍情况的口簿复印件1份;
(3)当事人未落的,可凭口迁移证明等部门或有关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口所在地婚姻登记;
(4)现役军人需提交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有效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并持军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
三、程序
1.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
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审查
(1)对《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
4.登记(发证)
(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5.核定
人当场核实结婚证件信息是否与实际信息相符,有疑问的可以当场提出。
四、咨询电话
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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