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孕妇被人撞伤,是否因患宫外孕,而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和坪坪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员李某系深圳某公司员工,其驾驶无保险二轮电动车,在超车过程中将同向行驶的孕妇冼某撞倒,造成冼某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破裂、切除左侧输卵管。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李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车时未能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冼某不负事故责任。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交通事故是造成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破裂、切除左侧输卵管的部分原因,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6%-44%,建议参与度30%;冼某左侧输卵管缺失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多次协商,但赔偿款数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冼某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将深圳某公司、李某诉至坪山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因责任承担主体、责任划分比例等问题争执不下。深圳某公司认为,冼某应因其患宫外孕自行承担70%的责任,公司与李某共同承担30%责任。李某则认为,应按照16%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分配责任,且其属于执行职务期间发生的涉案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李某是深圳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故应由深圳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冼某虽已经怀孕且可能为宫外孕,但仅是交通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原因,并不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冼某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依法应当由侵权方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深圳某公司赔偿冼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1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冼某向坪山法院送来“青天有鉴、司法为民”锦旗,感谢承办法官公正高效一心为民。
坪坪说法
本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孕妇冼某是否应因可能宫外孕而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冼某的个人体质(已经怀孕且可能为宫外孕)状况虽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破裂、切除左侧输卵管)具有一定影响,但这并不是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冼某不应对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从交通事故受害人冼某发生损伤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来看,本次交通事故的引发系肇事者李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车时未能确保安全,与冼某的电动自行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致使冼某受伤;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为造成受害人冼某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破裂、切除左侧输卵管,交通部门认定冼某不负事故责任,冼某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坪坪同时提醒广大骑手,送外卖送,要准时更要安全,希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出行,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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