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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秘闻介绍:(老婆不准离婚)不准离婚全文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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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神圣且高尚的,所以我们对成就婚姻的双方在想要结束这一段婚姻时,都会有严格的要求。而婚姻关系中的“军婚”要求更是严格,这同样也是对于服务我们的伟大军人的一种特殊的保护方式。

【案例回顾】

孙某和卢某都是军人,孙某作为当时军队中文化团的团员,不仅长得年轻漂亮,而且一身文化本领更是吸引着许多人。所以,在军队中喜欢追求她的并不在少数。

但对异性有着极高要求的孙某尽管已经几,仍然没有一个好的归宿。在一次偶然的文化团活动中,孙某遇到了卢某,二人闲谈间,卢某的一言一行都给孙某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二人可以说对彼此都是一见钟情。就这样,没多久二人就走到了一起。由于都在军队中,情感稳定的同时,见面的机会也比较少。过了两年,双方父母在一起商议过后,决定找个机会将两人的婚事操办了,很快两人就结婚了。

婚后的孙某没有继续选择在军队,到了退伍的年限,她就退伍回家了,而卢某则选择继续留在军队中服役。卢某一方通过各方关系终于将孙某的口转移到了北京,之后孙某就一直在北京和自己的父母生活着。而孙某退伍后,二人相见比以前都在军队都还要难,渐渐的,关系似乎越来越远,而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没有那么亲近了。

婚后的第二年,孙某向卢某提出了离婚。而卢某对孙某的想法也表示理解,本准备回家的时候就把离婚手续办了。但卢某的父母却坚决,以他们的思想则认为夫妻怎么过都是过,要多为长远考虑。后来卢某也就顺从了父母的说法,拒绝了此前说好的离婚事件。

孙某见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离婚,于是独自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而一审不出意外的被驳回了,孙某便准备六个月后再次起诉。六个月后孙某再次起诉时,卢某到达了庭审现场进行了答辩,并且表示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由于孙某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双方没有共同话题,长期不在一起居住。而卢某则表示自己作为军人,在结婚时对方就知晓,所以感情并不因此而破裂。另外孙某在婚姻期间并未在卢家做过任何事情,整日只有吃喝享乐。

最终在法院审理后,再次驳回了卢某的诉讼请求,不准许离婚。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一条可知,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该段婚姻关系属于“军婚”,而在我婚与一般婚姻还有所不同,有着一些特殊的规定和要求。比如: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从这条规定就可以看出和一般婚姻的区别了,这也算是对军人的特殊保护,但这种保护并不是无下限的,如果军人这方有重大过错的,同样可以判决离婚。而所谓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军人重婚”等行为。

另外我国刑法上还特别规定了“破坏军婚罪”等罪名,其处罚程度要相比一般的重婚罪更加严格,这都是对军人的倾斜保护。

因此,本案中,卢某并没有过错,孙某提出的关于感情破裂的证据也是因为卢某军人的身份导致的聚少离多,孙某原本就是军人,应该对此很了解。因此,并没有证据证明卢某有重大过错,或者二人感情破裂,因此法院并未支持孙某的离婚诉求。

提及离婚,我们都只知道需要办离婚证即可,那么何为协议离婚,何为诉讼离婚,程序上又有什么区别?

首先,协议离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即男女双方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经过心平气和的协商作出决定。双方对财产和抚养关系等都没有任何争议,然后一起去民政局离婚手续,最后领取离婚证件,这就是所谓的协议离婚。

其次,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要复杂很多,因为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多半是一方坚决离婚,但另一方拒绝;又或者是双方对于财产、抚养权等问题无法协商下来,最终一方诉讼到法院,通过法院判决的强制力来结束这段婚姻。尤其复杂的是一方主张离婚,另一方则坚决认为婚姻没有破裂也决绝的,这种案件想要证明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难度相当高,所以很多时候离婚诉讼第一次起诉都不会判离。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给双方一个冷静期,离婚诉讼与其他一般诉讼不同,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会抓住一切机会去进行调节,目的也是为了尽量维护双方这份来之不易的感情,进而达到调解和好的目的。

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即首次离婚请求被判决不准予后,当事人即刻又上法院提出请求离婚的情况发生,对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我国法律规定为间隔6个月,从第一次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当然,这6个月的约定是针对同一起诉人,且没有新理由、新事实的情况。如果不是同一人,对方在不判离后立即起诉的,则不违反这一规定。

【结语】

总之,每一段婚姻都是来之不易的。无论怎样,在作出离婚决定时都需要慎之又慎。婚姻关系不会一直充满惊喜和意外,总有一天会归于平静,而这种平平淡淡的生活才是夫妻关系的常态,所以千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作出令自己后悔终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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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