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的房子遇到征收时,能获得多少补偿与房屋的价值息息相关,而房屋的价值并不是征收方张张嘴就定了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可见对于房屋价值的认定有着自己法定的流程,征收方没有权力私自更改。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详细解读房屋价值评估时,你没注意过的那些关键词。
关键词一:“协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协商”是房屋价值评估必经的第一步,在实践中,很多征收方直接带着房屋评估机构的人来到老百姓家,美其名曰走正规途径进行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殊不知,在他们直接带人来的那一刻,就已经违法了,房屋评估机构是需要被征收方与征收方双方协商确定的,以免评估机构与征收方存在某种利益关系,影响结论。
关键词二:时间点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在房地产市场上,房价是随时在波动的,可能今年几千的房价明年就翻了个倍,而征收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果征收方用一两年前的评估报告给你补偿,那就要注意了,可能这时候房价已经不同于原来了。
关键词三:评估方法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会用到一些专业的计算方法,虽然我们大部分人并不懂究竟如何计算,但是在评估报告中,表明计算方法是必须的,而我们需要了解这些方法的适用。
一般有交易性的房屋,以市场比较法为主;有经济收益的,应该用收益法;是在建工程的,应该选用假设开发法;其他不适用以上三种的,可以采用成本法。
史律师提醒:
当征收方提供的补偿安置方案、协议等所列的补偿金额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时,被拆迁人一定不可忍气吞声、迫于压力签下协议,而是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针对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决定直至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实施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