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税收法制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两部“新税法”有何亮点?申税小微打包为您梳理↓
01
《城建税法》
1.明确纳税地点:《城建税法》第一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2.明确计税依据及具体确定办法:《城建税法》第二条指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还的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概念:《城建税法》第四条指出,“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4.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城建税法》第七条指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5.明确扣缴义务人:《城建税法》第八条指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6.明确境外单位和个人的纳税义务:《城建税法》第三条指出,“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02
《契税法》
《契税法》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了必要调整。下面申税小微就带您看一看《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之间主要的变与不变吧。
不变
维持现行税率不变。规定了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同时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变化
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主要有4点变化。
1.拓展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制平移的原则,《契税法》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减免政策予以明确,还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
《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简化纳税申报环节。申报缴纳期限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修改为在依法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3.保护纳税人权益,增加规定。《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24小时秘闻解读:(社会保险纠纷)社会保险纠纷法律文书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