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发布《2023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公众目录》,其中人社领域包含: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政策公众,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政策公众,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公众,返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公众,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公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公众,阶段性缓缴社保费补缴政策公众七大类,详情如下: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政策公众
政策名称: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支持标准:现标准为673.19元/月/人
适用对象:具有武汉市籍,开办个体工商或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及其他方式灵活就业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流程:高校毕业生可通过线上(湖北政务服务网等)线下渠道,向籍所在地社区(街道)申请,社区(街道)、区人社部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受理/咨询部门:各区人社部门
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22〕78号)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政策公众
政策名称: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
支持标准:现标准为923.78元/月/人
适用对象: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流程:小微企业可通过线上(湖北政务服务网等)线下渠道,向纳税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区人社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22〕78号)
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公众
政策名称: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支持标准:5000元/人
适用对象:在武汉市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
流程:申请人向《营业执照》登记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8〕31号)
返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公众
政策名称:返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支持标准:5000元/人
适用对象: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含返乡创业者本人)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返乡创业人员。
返乡创业人员,须取得武汉市任一区籍后外出就业、创业、就学、服兵役等达6个月及以上,返回原武汉籍所在区创业(原属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籍的人员,返回上述任一区创业的,视同返乡创业)。
流程: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完整的申报材料,向工商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将资金拨付资料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政策依据:《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税务局 人行武汉分行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公众
政策名称: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
支持标准: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贴;
2.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适用对象: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担任法人。初创组织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及以上,申报补贴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
流程: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受理申请、审核及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由初创组织所在区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1.申请时限。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在初创组织法人毕业五年内提出申请。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应在与被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2.审核及公示。区人社部门受理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对象银行账。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2〕207号)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公众
政策名称: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支持标准: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即: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
自2022年5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
适用对象:武汉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流程: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属“免申即享”业务,参保单位无需。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3号)
阶段性缓缴社保费补缴政策公众
政策名称:阶段性缓缴社保费补缴政策
支持标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适用对象:已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0号)文申请缓缴的单位。
流程:
对于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文件申请缓缴2022年二季度社保费的特困行业企业,在按月申报缴费后,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的“单位社会保险费应缴认定单及退费单据开具”事项,在“历史欠费”中勾选险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和缓缴的费款所属期,分期、逐月或一次性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业务。
对于按照《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0号)文件要求申请缓缴社保费的企业,在缓缴期满后,应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缓缴的社保费业务。
政策依据:《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22〕23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江岸区人力资源局:027-
江汉区人力资源局:027-
硚口区人力资源局:027-
汉阳区人力资源局:027-
武昌区人力资源局:027-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027-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027-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力资源局:027-
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
江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
东西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
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
新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
东湖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027-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027-
(
【编辑:王戎飞】
【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