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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自1995年7月16日施行以来,先后进行了五次修正,为我市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城市生态环境改善、美丽苏州和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新时代城市绿化发展需要,总结固化苏州城市绿化工作亮点,衔接上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2022年对《条例》进行了整体修订,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批准,自2023年3月12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共设六章、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1建立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

将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绿地,纳入永久性绿地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永久性绿地名录,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公布的永久性绿地不得擅自改变其范围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补偿符合永久性绿地要求的同等面积城市绿地,并按照程序确定为永久性绿地。

编制、调整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规划,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明确城市绿化责任主体

明确各类城市绿化的建设责任人、养护管理责任人,规定了相关建设要求和养护管理规范,保证城市绿化有人建、有人管,建得合理、管得规范。

3 细化占用绿地程序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依法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归还。严把占用绿地审批关口,对因规划、建设等原因占用绿地的具体程序进行了细化,切实守护绿地“红线”。

4规范绿地地下空间开发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还要保留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并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5梳理七类毁绿违法行为

七类常见的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包括:以采花摘果、攀折树枝、刻划、钉钉、缠绕、硬化树穴树池等方式损坏植物;践踏城市绿地、偷取草花盆花;在城市绿地内开垦种植蔬菜、乱倒乱扔垃圾、排放污水污物、焚烧物品、饲养动物、晾晒衣物;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停放车辆、取土堆土、堆物堆料;擅自在城市绿地内露营、烧烤、设摊搭棚等。

6 增设轻微违法小额罚款

为规范绿化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增设了小额罚款规定。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未造成损失或者损失轻微难以计算的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