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从量定额
1.1.1.1.1. 基本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 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征税数量。
1.1.1.1.2.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1.1.1.2. 从价定率
1.1.1.2.1. 基本计税依据为销售额(不含)。 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
1.1.1.2.2. 销售额的确定
1.1.1.2.2.1. 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1.1.1.2.2.1.1.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开具给购买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转交给购买方的。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民币计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的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1.1.1.2.2.1.2. 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外税,从价计税的计税依据都是不含的销售额,尽管计税依据一样,但是计算出税款的经济意义不同,消费税用销售额乘税率计算出来的是销售额里有多少税,之后会在计算利润时,将税金与收入配比减除;用销售额乘税率计算出来的是需要在销售额之外向购买者收取多少税,由于在销售额之外另行发生,计算利润时不能从收入中减除。
1.1.1.2.2.2. 包装物的计税规则
1.1.1.2.2.2.1. 作价随同销售
1.1.1.2.2.2.1.1. 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1.1.1.2.2.2.2. 一般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从价计税非酒类消费品)
1.1.1.2.2.2.2.1. 未逾期且未超过一年
1.1.1.2.2.2.2.1.1. 不征收消费税、
1.1.1.2.2.2.2.2. 逾期未退还或一年以上
1.1.1.2.2.2.2.2.1. 征收消费税、
1.1.1.2.2.2.3.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啤酒、黄酒除外)
1.1.1.2.2.2.3.1. 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收取的当期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1.1.1.2.2.2.4.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成品油适用此规定)
1.1.1.2.2.2.4.1. 未逾期且未超过一年
1.1.1.2.2.2.4.1.1. 不征收消费税、
1.1.1.2.2.2.4.2. 逾期未退还或一年以上
1.1.1.2.2.2.4.2.1. 征收,不征收消费税(从量计征,与价格无关)
1.1.1.3. 复合计税
1.1.1.3.1. 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1.1.2.1. (一)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1.2.1.1. 核定范围
1.1.2.1.1.1. 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1.1.2.1.2. 计税价格
1.1.2.1.2.1. 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
1.1.2.1.3. 核定公式
1.1.2.1.3.1.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1.1.2.1.4. 计税销售额
1.1.2.1.4.1.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1.1.2.2. (二)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1.2.2.1. 这个规定的原理是:白酒生产企业(价格A)与白酒销售企业(价格B)差异不能过大。 如果A<70%B,则A为不正常价格,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如果A≥70%B,则A、B差价小,A为正常价格,不需要核定最低价税价格。
1.1.2.2.2. 适用范围
1.1.2.2.2.1.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自2015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
1.1.2.2.3. 基本程序
1.1.2.2.3.1.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1.1.2.2.4. 核定标准
1.1.2.2.4.1.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核定比例统一确定为60%。
1.1.2.2.5. 核定公式
1.1.2.2.5.1.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该品牌、规格白酒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60%。
1.1.2.2.6. 标准的运用
1.1.2.2.6.1.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1.1.2.2.7. 标准的重新核定
1.1.2.2.7.1.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1.1.2.3. (三)自设非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1.1.2.3.1.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1.1.2.4. (四)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计税规定
1.1.2.4.1.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人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1.1.2.4.2. 没有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只有平均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
1.1.2.5. (五)套装产品的计税依据
1.1.2.5.1.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1.1.2.6. (六)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1.1.2.6.1. 1.卷烟、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核定。
消费税—计税依据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