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甲方)为事业单位法人,其作为招标人就一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招标,某建设(乙方)参加了招标并中标,双方据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因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双方诉讼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某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甲方)为当地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情况。但在招标过程中,某建设(乙方)于2015年8月5日取得《中标通知书》,却在2015年7月20日就已进场施工,这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该案所涉的建设施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问题就出在中标人某建设(乙方)在还未取得《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先一步进行入场施工,属于“未招先定”,违背了工程招标程序,违反了招标投标相关强制性规定,故本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该案因违反招标程序而导致合同无效,责任应归属于甲乙双方,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双方的行政责任。当然,如果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还存在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腐败行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