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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知识产权跨境侵权案件通常由知识产权权利授予国法院进行专属管辖,但随着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交流与贸易的深入,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不断弱化,对于知识产权跨境侵权案件实行非专属管辖更有利于侵权纠纷的解决,非专属管辖说逐渐占据司法主流。

案例简介

Zespri集团(以下简称佳沛公司)作为新西兰奇异果种植业者的代理公司,负责向澳大利亚以及澳大利亚以外国家的所有猕猴桃出口,该公司的销售额占全球猕猴桃的销售额约30%,在全球53个国家拥有销售能力。

截止2015年,新西兰葡萄酒稳居国内第一大园艺出口产品排名榜,猕猴桃紧跟其后,出口额达12亿美元。佳沛公司于2016年开始听闻在中国果园有果农种植其所享有的G3和G9两个黄金猕猴桃品种的传言。根据新西兰1987年《植物品种权保》,佳沛公司对这些品种拥有排他性权利。

经过调查,被告高浩宇自2012年起开始向新西兰境外出口G3和G9品种,出口国为中国,并向外透露自己拥有在中国境内的品种许可权,进而从事相关侵犯佳沛公司排他性权利的行为。

在佳沛公司看来,被告高浩宇向中国境内的种植提供G3和G9品种的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构成对佳沛公司品种权的侵犯,被告高浩宇就任的SimilingFace公司应承担侵犯佳沛公司植物品种权的连带责任,2013年7月30日高浩宇和妻子薛霞与佳沛公司共同签订了G3种植许可协议,涉案行为违反了许可协议的相关约定,故佳沛公司以高浩宇、SimilingFace公司和薛霞为被告,向新西兰奥克兰高等法院提起植物品种权侵权与违约诉讼,其中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经济损害赔偿数额3000多万纽币和侵权禁令。

案件审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高浩宇自2012年起向中国陆续出口G3、G9品种,且意图在中国境内许可种植进行种植,截止案件审理当日,涉案品种在中国境内种植的果园总面积共计174.2hm²。

新西兰奥克兰高等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初审判令:(1)授予佳沛公司对高浩宇的永久禁令,禁止薛霞和SimilingFace公司进一步侵犯或者寻求进一步侵犯佳沛公司在G3和G9品种上享有的新西兰1987年《植物品种权保》规定的排他性权利的方法;

(2)判令被告高浩宇支付损害赔偿金14,94,100纽币于佳沛公司;判令SimilingFace公司向佳沛公司支付14,894,100纽币的损失;判令高浩宇及薛霞共同向佳沛公司给付损害赔偿金14,894,100纽币。为了防止双重追讨,法院最终判令原告佳要求被告承担损失总额最高为14,894,100纽币。

相关法律

在立法层面上,国内和国际特别就植物新品种权跨境侵权的司法管辖归属直接进行规制的立法少之又少,早期涉及知识产权跨境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中规定了由权利地法院对涉案权利的有效性问题进行专属管辖,其余多数国家法律也只规定了由本国专属管辖在国内进行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案件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依据上述“域外适用的推定”的这一原则,新西兰法院对被告高浩宇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超范围管辖,弄清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新西兰法院最后所认定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地域范围是否发生在新西兰境内。

被告在答辩中认为自己在新西兰境内实施的许诺销售G3和G9品种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销售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相反,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侵权销售行为会对植物品种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新西兰法院对这一行为并不享有司法管辖权

二是,被告的行为是否导致原告享有的植物品种权排他性权利受到侵害,要解决这一争议,关键要看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违反了新西兰法律中关于植物品种权保护规定的具体内容,如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话,便可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请,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侵犯其享有的许诺销售权和出口权,其中对于许诺销售权,新西兰法有明确作出给予植物品种权人相应保护的规定,而关于出口权,新西兰法律关于植物品种权保护内容中并未作出相关规定,对该项权利的侵权认定存在争议。

三是,植物品种权跨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量化问题。本案法院在管辖后仅针对本国境内被告高浩宇实施的许诺销售和出口行为作出侵权认定,这一部分的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

由于原告在此之前并未许可他人在境外进行种植,法院以新西兰境内确定的许可费标准乘以侵权品种在中国果园的种植面积来计算侵权行为可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否恰当?被告的行为既构成侵权,又构成违约,二者竞合时新西兰法院如何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