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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百科大全:(未成年的主张)未成年的主张V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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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案例一】(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1民终452号)

基本事实

原告刘某1系李某与被告刘某2的婚生子。2019年11月26日,李某与被告自愿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随李某抚养,同时约定“男方每月付抚养费1000元整至生活止,(孩子以后上学、工作、结婚及治病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现原告随李某生活,被告拖欠抚养费至今。另查,原告于2019年10月被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诊断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重度)恢复期以及Ⅰ级糖尿病可能性大;又查明,原告父母离婚后,其随母亲李某生活期间发生医疗费8230.35元。2020年11月,李某自行将原告从双台子区建设小区转入私立育才学校,并为原告安排了英语补课。

人物关系图

法院认为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李某与被告离婚后,刘某1与李某一起生活,刘某2应当支付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刘某2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生活为止,并承担上诉人以后上学、工作、结婚及治疗费用的一半。

关于刘某1的治疗费用,一审依据正规的医疗费票据确认并无不当,刘某1提供的其他费用证据材料并非正规医疗收据,法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对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关于教育费用,刘某2应支付的抚养费中应包括部分教育费用,且李某未经刘某2同意将刘某1由学校转入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因此增加的学习的费用不应由刘某2负担。另补习费非刘某1学习过程中的必要性支出,对其要求刘某2负担不予支持。

【案例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3041号)

基本事实

刘某2、杨某为夫妻关系,育有子女五人,即刘某1、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

刘某2月均收入5700元左右,杨某月均收入700元左右。刘某1月均收入4000元左右,刘某4月均收入3300元左右,刘某3月均收入3300元左右,刘某5月均收入1700元左右。现刘某2、杨某与刘某5共同生活。

2015年,刘某2被确诊为膀胱癌;2016年9月,刘某2出院诊断为: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心律失常;心房颤动;安装心脏起搏器状态;高血压Ⅲ(极高危);2型糖尿病……;2017年2月,刘某2进行永久起搏器置换术;2019年6月,杨某被诊断为双膝关节退行性变。

刘某1提交1997年证明书一份,证明双方达成协议,刘某1按照协议支付1.5万元。证明书内容为:父子分家房产,儿刘某1当时交父现钱一万伍仟元整。今后父母活不养死不葬,今后父母的家产儿女谁请谁养。已后养老送忠刘某1不干涉。父母搬家不在此房住。老人的家产全部搬走……证明书盖有刘某2、刘某1印章。刘某2表示该证明书本人未签字,印章亦不认可。杨某、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表示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刘某1提交刘某1及其爱人检查报告单,证明刘某1患有多种疾病、其爱人患有癌症。刘某2、杨某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刘某1爱人患病情况与本案无关。刘某3、刘某4、刘某5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刘某1爱人患病情况与本案无关,刘某3、刘某4、刘某5自己均患有疾病。刘某6表示不知情,不发表意见。

刘某1申请调取刘某2、刘某6拆迁档案一份,证明刘某2、杨某不存在经济困难。刘某2、杨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拆迁款大部分已花费,剩余不多。刘某3、刘某4、刘某5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刘某6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安置房屋一套属于前妻,一套已被出售,还剩余一套用于居住,拆迁款大部分已支出,仅剩几万元出售房屋余款。

刘某6提交北京市丰台区某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刘某6属于存档失业人员,没有固定收入。刘某2、杨某、刘某3、刘某4、刘某5表示刘某6有拆迁款,且有房屋出租收益。

人物关系图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刘某2、杨某虽有一定收入,但二人由于年老多病,缺乏劳动能力,现生活较困难。刘某2、杨某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赡养费金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以及赡养人的经济能力。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刘某2、杨某的收入及需求,考虑各子女的经济能力及陪伴照顾父母的实际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各子女负担赡养费金额适当。

基本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简要说明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对社会人的基本要求,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体现。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老年人能够主张的权益也是有限制的,法律并不鼓励能够生活、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老年人滥用自己的权利,而且法律只能保障相关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比法律要求更高的权益需要靠个人的道德水平。如前述第1个案例,法律只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的义务教育,所谓的私立学校、课外辅导不再保障范围之内,第2个案例,虽然两位老年人享有退休工资,但因身体年迈,不具有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成年子女仍应履行赡养义务。

1、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生活的子女”,参照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父母可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为其本人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并无足够的经济

3、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不仅仅适用于婚生父母子女之间,也适用于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构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和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此外,特别是成年子女对于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不能仅限于物质上的满足,更要重视精神上的慰藉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