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若投资方拟增资目标公司,则由目标公司就投资方增资目标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时在决议中明确投资方增资数额及股份数额,该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或目标公司将拟与投资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提交股东会决议,该增资扩股协议须包括投资方名称、增资数额及股份数额,且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之后根据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及时工商变更登记,投资方及时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避免出现其投资不被认定的情况。
类似案例如:
(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9号
主要裁判内容: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入股合资经营协议》的目的系通过目标公司增资扩股方式成为目标公司股东,但是该协议未经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未确定投资方投资数额及股权份额,且在协议之后目标公司的多次变更过程中均未涉及投资方,投资方也从未行使过股东经营管理公司的义务、享有过公司股东的权利,现代表目标公司与投资方签订协议的原股东已不是目标公司股东,故投资人再以其与原股东签订的协议为据主张目标公司增资扩股吸收其为公司股东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和可能,故对投资人的诉请难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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