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司发通〔2017〕68号】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列举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
(四)参与保全。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和被保全财产线索,核实被保全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交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保证书,对其中的担保内容及证据材料进行核实。
(五)参与执行。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在执行工作环节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机构可以参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解、送达工作,协助人民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经执行机关申请,可以保全证据公证。
附:实操范例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昆明滇池支行诉被告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名下一处房产。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查封被告财产。根据201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西山区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向昆明市国信公证处发出云南省首份《委托函》,委托国信公证处到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查封手续。
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面对前来查封手续的公证处人员,起先表示了疑虑,因为虽然查封手续所需的法律文件都已齐备,但在以往工作中都是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国信公证处向登记中心提交了法院出具《委托函》,并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西山法院也及时与登记中心进行了沟通说明。最终经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研究决定顺利了查封手续,并表示将继续支持法院制度创新、工作创新,依法履行协助义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尽职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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