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

推荐热点消息:(重庆生育保险)重庆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阅读:

2月4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办公厅获悉,河北邯郸、山西晋中和重庆等12个城市,将于今年启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试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将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2月4日上午,办公厅发布《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方案》指出,计划在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方案》还指出,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基础,将在河北邯郸、山西晋中、辽宁沈阳、江苏泰州、安徽合肥、山东威海、河南郑州、湖南岳阳、广东珠海、重庆、四川内江、云南昆明等12个城市,率先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另外,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方案》显示,两项保险合并将统一参保登记,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同时,还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方案》指出,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将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方案》要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还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方案》指出,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另外,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陈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