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予: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的;
8、国家卫计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两寸免冠白底半身照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
4、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印首页及最新校验页并盖公章)。
地:各市县区行政审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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