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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热点头条:(工程补充协议)工程新增项目补充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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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如何判断补充协议的效力


【关键词】

补充协议 原合同 效力

【案例索引】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敦煌市传承旅游文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市鸣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41号】

【上诉事实与理由】

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敦煌中态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敦煌中态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作为从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案涉《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效力问题。一般而言,补充协议系针对原协议约定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内容所作的变更或者完善,该补充约定可以是针对合同标的及其数量或者质量、价款或报酬以及履行的期限、地点或者方式等,也可以就违约责任的承担或者损失的分担等作出约定。补充协议在前述范围内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者完善,使得变更后的协议与原协议仍不失其同一性,因此对于补充协议效力的判断应同于原协议效力的判断。但是,如果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超出前述范围,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主体的变更,或者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性质、合同类型以及争议解决方式、清理结算等方面的变更,该补充协议就构成对原合同的更改而与原合同失去其同一性,或者对争议解决方式、清理结算等作出新的约定。这种情况下,对于补充协议效力的判断,就未必与原协议的效力完全一致,而应就补充协议自身是否有效单独作出判断。本案中,2015年12月15日广佳房地产公司与水电十四局签订的《补充协议(一)》,合同内容为广佳房地产公司与水电十四局就案涉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广佳房地产公司已发包给广佳建筑公司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及施工项目结算、相关款项的支付进行的约定,《补充协议(一)》相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相对性,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自双方约定的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属于有效合同。2016年3月30日,广佳房地产公司、水电十四局、传承文化公司、广佳建筑公司四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也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理由如下:该份合同主要内容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一)》中的合同主体、计价依据,其他条款内容不做变更。根据《补充协议(二)》,广佳房地产公司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一)》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传承文化公司,涉及到案涉工程结算主体及结算方式的变更,不属于依照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转让的情形,具备性,应当为有效合同。

【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