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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江西九江的王先生和女友在当地一家酒店,结果遇上了糟心事,他们说,自己的被人了!
7月31日下午,王先生和女友在九江的欧尚酒店开了一间钟点房休息。过程中,他发现了窗外的异常。
王先生:(下午)四点多,当时我跟我女朋友都没穿衣服,然后我就看到酒店走廊旁边的窗有两个人影。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入住的钟点房窗是内窗,正对着宾馆的走廊,窗上安装的是磨砂玻璃,从窗外无法看清房间里的情况。不过,在窗左上角的位置有一个通风的小窗口,为了防止他人,王先生在进入房间之后就将这个小窗口给关上了。但是过了一段时间,王先生发现,这个关好的小窗口不但被人打开了,窗口还出现了一部手机。
王先生:至少是两个男生以上,有其中一个人把手伸到了窗那,我是看见(有人)举着手机的。
这一幕,让躺在宾馆床上的王先生和女友慌了神。他们赶紧穿上衣服跑了出去,试图抓住者。然而,等他们出去之后,走廊上已经没有人了。
王先生:我往前走的时候,就看见走廊上有三个男生正好一起走出来了,我当时就觉得是他们,然后我上去就呵斥他们,并且有要动手的意思。
王先生表示,这三名男生是从宾馆的8306号房间走出来的。面对王先生的呵斥,对方却没有一丝回应,只是闷着头向宾馆楼下走。这让王先生越发怀疑了起来。为了确定者的身份,他来到了酒店的公共视频室,不过王先生房间所在走廊的公共视频刚好是坏的。
第二天一早,王先生向警方报了案,但是由于监控缺失,警方也无法确定者的身份。不过,当时酒店前台的工作人员也有自己的猜测。
欧尚酒店 工作人员:百分之七八十的可能性,是8306那个房间的人拍的,但是不确定是哪个人,那个房间的住客一直都没敢来,包括住房押金在这里都一直没敢来退。
那么,者真的会是8306的房客吗?通过电话,记者联系上了当时在8306房间内的范女士。
范女士:这个视频是两个男生拍的,拍的发给(另外两个)女生了。
范女士表示,7月31日,她应朋友之邀到欧尚酒店的8306室玩。当时,房间里加上她一共有三男三女六个人,下午多钟,其中两名男生出去买饮料,途经王先生的房间时听到了里面传来的动静。两名男生出于好奇,便拉开了窗左上方的小窗口用手机录下了里面的画面。
范女士:拍视频的时候我是在房间里的,然后我问他们怎么了,他们说没什么事,然后一直在那笑,然后我问他们是不是干了什么事,他们说没有。
据范女士透露,事后她才得知视频这件事。针对此事给王先生造成的困扰,她代表朋友表示抱歉,并声称视频已经删除,王先生大可以放心。不过,作为被者,王先生始终有些担心。
王先生:他们有可能备份到其他的网络空间了,而且(范女士)说已经传播给另外两个女生了,我也不知道他会不会继续向其他地方传播。
事件当事人的讲述,让这起事件渐渐有了眉目。那么,住宾馆被他人,又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王先生希望这件事的始作俑者,能够站出来接受警方的调查,并确保视频已经删除不会再进行传播。那么,者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界定呢?记者为此咨询了律师。
律师 缪宏韬: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机关可以对者进行政拘留和行政罚款。此外,者还对视频进行了分享,从《刑法》方面来界定的话,这一行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缪宏韬律师指出,因为涉及到违法犯罪,对于证据的要求相对来说会更为严格,仅有范女士的通话录音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其他的证据。不过,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权。因此,缪宏韬认为,在民事案件领域,范女士的录音很大可能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王先生表示,除了要求者承担责任之外,欧尚酒店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比如酒店的公共视频损坏,导致违法行为未被拍摄下来。酒店的窗也不合理,给不法分子创造了可乘之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缪宏韬律师认为,酒店是否有责任,要看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缪宏韬律师:这个窗它是比较正常的一个,消费者是完全可以在里面把它锁死的,那么你很难证明宾馆在窗方面存在过错以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不过,缪宏韬律师指出,从酒店的部分公共视频出现故障这个角度来说,酒店在安全保障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缺失的,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针对目前的情况,缪宏韬建议,王先生可以将范女士的录音提供给部门,让部门进一步调查;另外,他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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