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简单来说,财产保全就是案件开始前或者审理中,经过法院审核后提前冻结、查控被告名下的财产,让其在诉讼期间无法转移财产。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诉前保全难度比较大,诉讼保全相对难度比较小。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介绍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这是对原告最有利的保护之一。
诉前财产保全有特殊要求:1. 案件情况紧急,这一点一般需要和法院法官进行详细沟通,也是诉前保全中最关键的一点;2. 提供担保和保证金,这一点一般依靠第三方机构出具保函,费用因需要保全的金额而不定(保全200万元的财产预计保函费用在1000元),保证金则是法官自由裁量确定的金额,不能统一而论;3. 有相对明确的财产信息,这就需要申请人手中存在被告方的财产信息,比如银行帐、房产信息等等,或者被告配偶名下的财产。
二、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介绍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诉中财产保全相对而言没有特别严格的要求,核心是说服法官保全存在必要性。尤其针对被告是公司的情况下进行的保全,为了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资金流通,法院对于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非常慎重。
三、财产保全都有哪些作用?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保全通过后法院可以对被告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最大程度保障原告胜诉后可以得到清偿,避免被告转移财产。
四、被别人申请了保全怎么办?
实践中并不是所有人都主观存在逃债意愿,部分主体确实被保全后无法生活,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以下情形下被保全方可以申请解除担保:
1. 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2. 未能及时起诉:原告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3. 仲裁不应该被受理: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4. 原告自己撤回: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5. 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6. 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7. 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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