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衡阳市司法局组织力量,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疫情期间国家与地方相继出台的政策,编制了《衡阳市新冠肺炎疫情后期常见矛盾纠纷调解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针对衡阳市作为人口大市、劳务输出大市、旅游大市等实际情况,汇编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性文件以及有关部门为抗击疫情出台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措施,通过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有效促进疫情后期和疫情后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指引》分析了疫情防控期间和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多发易发矛盾纠纷类型和特点,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整理劳动争议纠纷、合同纠纷、物业服务纠纷、租赁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多类矛盾纠纷调解指引,以问答形式对常见法律问题予以分类解答。
《指引》通俗易懂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不仅可供各类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参考,也可以为广大群众和中小微企业在生活、生产中遇到纠纷时解惑释疑。
衡阳市新冠肺炎疫情后期
常见矛盾纠纷调解指引
(节选)
劳动争议篇
1、用人单位以疫情为理由或因劳动者患有新冠肺炎取消录用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否则构成就业歧视,特殊行业除外。另外企业随意取消录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疫情为由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试用期,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3、劳动者如若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是疑似或密切接触者,而遭到强制隔离,隔离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4、用人单位可否以疫情等原因单方面辞退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外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部分支付未支付的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疫情期间居家办公有工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关于修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年第174号令))第五条及《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规定:居家办公期间,实行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职工加班,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职工不能主张加班工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举证加班事实。
6、停工停产期间或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或疑似新冠肺炎,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紧急措施结束。
7、职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工伤?
劳动者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无法证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导致;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企业员工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发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因前往疫区从事志愿者活动,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三种情形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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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篇
1、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可构成不可抗力,但当在个案中无法主张不可抗力抗辩时,具有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性。譬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客观上仍可继续履行合同,但继续履行会导致结果明显不公平 的,则具有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性。合同受疫情影响但仍可以继续履行的,应当鼓励当事人互谅互让,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受疫情影响且继续履行对一方显失公平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变更或解除合同。
2、疫情期间,当事人可以解除餐饮、旅游、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的服务合同吗?
在疫情爆发后,当事人可以解除餐饮、旅游、运输等服务合同。为避免疫情的传播和扩散,对餐饮、旅游、运输等服务合同的解除条件可适当予以放宽。合同解除后,对于餐饮、旅游、运输等服务合同的提供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为履行合同进行准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等,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担,妥善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分配风险,避免加剧旅游、餐饮经营者的经营困难。
3、当事人可以疫情为由不履行金钱债务或者延期履行交货义务吗?
基于疫情防控措施一般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除非涉及金融市场延期开市等特殊情况,一般不能以疫情防控措施主张免责。
货物买卖的出卖人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迟延复工、被采取隔离措施、国家征用等导致无常履行交货义务,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部分免除履行义务或要求延期履行。
4、合同因疫情不能按约履行的,疫情影响消除后,合同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企业因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首先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则因个案特殊性,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在裁量合同解除时,首先考虑不可抗力等法定解除事由,疫情期间未主张解除合同的,疫情过后再主张,或难得到支持。此外还会考量如下因素: (1) 未履行合同一方是否存在恶意违约; (2)未履行合同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3) 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方拒绝解除合同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5、疫情期间,住房按揭、可以延期还款吗?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四大类人群(受感染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
6、疫情期间,货物损毁、灭失责任该由承运人承担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托运人已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排除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外,货物的损毁灭失的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依照物流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货物损毁灭失的侵权赔偿责任,托运人可以两者择一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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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纠纷篇
1、疫情期间物业服务费要交纳吗?
疫情期间物业服务公司在疫情防护工作中应采取消毒、管控等必要措施进行防控,同时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交纳物业费用的,可以延期交纳。
2、物业服务企业的性质是管理还是服务?
第一,物业服务企业并非物业所有人,它是受物业所有人委托管理小区物业和秩序,其对物业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管理权也是有限的。第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权利义务,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更多的行使的是服务职能。
3、包裹丢失,物业企业该不该赔偿?
签收或包裹是收件人本人的责任,原则上小区保安或物业人员没有代为签收的义务。但如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或物业人员已实际代收保管业主包裹,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交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擅自停水停电吗?
第一,停水停电可能涉及行政处罚问题,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没有相应的处罚权。第二,关于停水停电问题,从法律角度,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供水电气公司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则是物业服务的法律关系,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追缴,但无权擅自停水停电。
5、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一般来讲,物业服务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交纳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房屋质量问题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两者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也不同。所以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拒绝交纳物业费。但如果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公共区域出现后期维护不到位产生的损毁,物业服务公司又不尽管理、修理义务的除外。
6、交房后业主一直未装修居住,是否应当交纳物业费?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交房后业主未装修居住也应当交纳物业费。
7、物业公司能够对业主进行各类罚款吗?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只有特定的行政执法单位才能对公民进行罚款,其他个人、企业一律不得对他人进行罚款处罚。物业公司可以通过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违约行为和违约金,一旦业主违反合同约定,乱扔垃圾、乱搭乱建、乱停车,物业公司就能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以此作为管理服务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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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篇
1、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该问题应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相应处理。生活用房租赁中,承租人主张减免租金的,应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结合合同约定的租期及履行方式、受疫情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如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管控措施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予以支持。如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居住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商业用房租赁中,如受疫情影响,房屋无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的,一般可予支持。如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仅基于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营业收益受到影响的,一般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如对承租人营业收入产生重大损失的,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租金。商铺、酒店、船舶等承包经营合同当事人主张减免疫情期间承包费用的,参照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处理。承租房屋为国有房屋并有减免政策的,核实是否已落实政府减免租金政策,并引导当事人落实减免政策。
2、承租人是否可以转租房屋?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但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可以要求承租人返还向第三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应收租金部分的利益。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否解除合同?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理的期限是: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但疫情期间该类问题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
4、租赁房屋及生活物品正常使用产生的损耗由谁承担?
正常使用租赁物产生的损耗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收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租赁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可否要求承租人提前搬离?
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出卖房屋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人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受法律的保护。
6、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如何处理?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7、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租赁房屋如何处理?
承租人死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生活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8、租赁期间租赁物由谁负有维修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9、租赁期间进行装修、改善和增设他物的,租赁期满后如何处理?
对租赁物的装潢、添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未经过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装饰装修而未提出异议的除外。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后,其无法回收的物品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出租人接受的,应当按照重置折旧价对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予以补偿。
10、出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以下情况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责任: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房屋受损的;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的;不定期租赁的。
11、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租赁房屋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且不能满足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的;租赁房屋存在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等严重质量瑕疵的;租赁房屋非因承租人原因而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不定期租赁的。
5
婚姻家庭纠纷篇
1、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感染新冠病毒,可以要求减少或中止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被确认为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患者,不是减少或中止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事由。但当事人就降低或中止抚养费数额问题协商一致且不会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除外。
2、疫情期间未直接抚养子女的是否可以行使探视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性,在疫情时期,各地政府均出台了相关疫情防控规定,由于新冠肺炎较高的传染性,此时行使探望权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自身和子女感染病毒的风险。疫情防控时期,应鼓励通过远程方式行使探望权。若一方强行要求当面探望,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不过,探望权的中止是暂时的,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3、什么是家庭?
家庭,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分类:主要包括身体、性、精神、经济控制、冷等。
4、离婚时的困难帮助指的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生活困难主要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5、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6、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继承法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继子女是否拥有继承权,要看是否构成扶养关系。这里的“扶养”关系一般从广义理解,即包括抚养关系和赡养关系。
7、抚恤金可以继承吗?
不可以。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是死者所在单位给死者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归死者亲属和被抚养人所有。
8、继承应该遵循怎样的顺序?
首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中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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