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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普及一下房产抵押登记,民间借贷抵押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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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案件也随之发生,以物抵押的担保方式也越来越被人们所熟知,但可能你不知道的是,没有经过抵押登记的财产并不能产生抵押效力。下面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抵押登记,以及为什么要抵押登记。



2015年3月1日,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借款45万元并书写借条一份,内容是:“今张某(身份证号:×××)借王某现金450000元(肆拾伍万元整),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前支付给王某人民币250000元(贰拾伍万元整),再于2015年9月1日前支付给王某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借款人:张某。2015.3.1”。该借条下方同时书写收条一份,内容是:“今张某收到王某现金450000元(肆拾伍万元整)。收款人:张某。2015.3.1”。7月28日,张某向王某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是:“张某借王某人民币450000元(肆拾伍万元整)借款日期从2015年3月1日到2015年9月1日止。双方协商同意于2015年9月1日前一次性还给王某。其间,张某自愿同意将本人名下一套房产作为借款抵押物,如在2015年9月1日前还不清此借款,张某同意将本人名下XXX房产无条件过户给王某作为借款偿还物。借款抵押物XXX房产:(房产证号码:XXXXXXXXX)。特此承诺。承诺人:张某。”后王某与张某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某向张某多次催要张某均未能履行债务,无奈王某只好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某主张借款事实不存在、其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条,但张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采信。张某辩称其已经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还款,但其所称的银行转账时间均发生于出具借条、收条之前及出具借条、收条当日,且与其于2015年7月28日向王某出具的承诺书内容矛盾,故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向王某偿还所欠款项。张某向王某所借款项应予偿还。王某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的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王某主张的其对于张某抵押的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张某虽在其承诺书中承诺房产抵押,但由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故该条款为无效条款,王某无权就该房产之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房产设立抵押的必须去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产生抵押权。因此法院没有支持王某的优先受偿权。


小编寄语


房产系不动产,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法律有着特殊的规定,如房主抵押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单纯抵押房产证和抵押合同并不能产生抵押效力。


供稿:张福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