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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看法头条:(工伤保险缴费)商业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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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语

工伤预防是人身幸福之本、立业发展之基。为做好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宣传,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及职业病防治宣传力度,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在南方+开设“清远工伤保险预防”专栏,宣传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实用常识以及工伤预防相关政策,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宣传的覆盖面,强化提升服务质量;向市民普及工伤预防知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增强预防工伤的安全意识,知晓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对工伤预防的认识和社会知晓度,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在分散风险、保障职工利益方面的功效。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有以下法律责任: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南方+记者 黄剑琴

通讯员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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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