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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动态头条:(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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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红内容为草案较《法律援助条例》(令第385号)修改或增加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


第三章法律援助范围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提供下列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代理;

(三)国家赔偿、民事、行政代理;

(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法律援助工作站、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对于简单案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代拟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十一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二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八)请求固体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民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起申诉或者申请再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英雄烈士近亲属、家庭受害人等申请法律援助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值班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应当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在场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