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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新闻盘点:(如何领养孤儿)孤儿院领养孩子要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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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工作程序: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被收养人规定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的居民口薄、结婚证和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符合登记条件的由街办初审核查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二审解释填表方法及注意事项,对当事人所填的申请材料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收养登记人员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与双方当事人谈话笔录、留底存档。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籍在我区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根据我区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申请享受社会散居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下列程序:

(一)由孤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孤儿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2、孤儿或者其监护人的口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和调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区民政局在核实后提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批准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咨询电话:—8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