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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当得利?
什么是不当得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换言之,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通过造成他人损失而取得的不当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合法依据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统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邹守鸣解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通过造成他人损失而取得的不当利益,受损人享有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方取得利益,这里的利益既包括积极利益,也包括消极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如果在一方获益的时候另一方并未受到任何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捡拾他人的废弃物不构成不当得利;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得利是基于另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失;一方获益无法律上的根据,包括既无法律上的规定,也无双方的约定。
除此之外,得利的一方不得实施积极的违法行为,这是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主要区别所在,因为不当得利一般基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误解产生,而不是获利方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当得利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不当得利基于他人的给付,非给付不当得利,是基于自然事件或第三人、得利人及受损人的行为等事由发生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制度确定的意义
“不当得利制度的确立,对于维护公平原则,降低交易风险和保证交易安全有重要意义,但是,为了防止该制度被不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加规定了3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事由。”审判长邹守鸣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对于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以及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受损失的人不得基于不当得利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首先,基于道德义务的给付行为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是为了调和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使法律规定符合一般的道德观念。其次,在债务期限届满前,债务人自行放弃期限利益提前进行还款清偿的,无权再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清偿钱款,因为债权的存在让债权人有受领和保有给付的合法依据。第三,对于明知无给付义务却进行给付,在给付之后若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给付的,法律也不予支持,目的在于维护诚实信用,禁止当事人出尔反尔。
“对于不当得利的一些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于现实需求,也进行了很人性化的规定。”审判长邹守鸣指出,对于善意得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九百八十六条进行了相应保护,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与之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主观上存在恶意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明确,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审判长邹守鸣指出,不当得利人应当返还获得的利益,返还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以及因为原物而取得的其他利益,包括原物的孳息以及使用利益;原物不存在的,应进行折价赔偿;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的,比如获得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应当返还原物的代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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