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侮辱、谩骂、威胁法官的男子进行了训诫和教育,责令其写下检讨,具结悔过。
事件回顾
2015年9月25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顾某某盗窃一案中,主审法官与合议庭成员对犯罪事实和在案证据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认定和调查。本着让被告人真正认识到错误,真诚认罪悔罪的原则,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顾某某一直认为法院对其判处的罚金过高,对本案主审法官怀恨在心。2022年,顾某某从他人处获得主审法官书记员的私人电话号码,多次通过打电话、写信的方式侮辱、谩骂主审法官及其家人,威胁法官人身安全。
顾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法官的人格权和人身权,更严重挑衅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本着预防违法犯罪、教育感化当事人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法院决定对顾某某进行当面训诫和教育。
1月28日下午,嘉陵法院分管院领导、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和本案主审法官向顾某某进行判后答疑、释法析理,解答顾某某存在的疑惑。同时对其辱骂和威胁主审法官的行为进行警示、训诫和教育,向其告知这一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是违法行为。顾某某当场认识到自身错误,对辱骂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深感后悔,并向主审法官道歉,写下检讨书,保证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不再有此类言行。
法官提醒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官权益不容侵害。人民法官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是法官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当事人随意侮辱、谩骂和威胁法官,不仅是对法官人格权和人身权的侵害,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衅,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应依法予以打击。切实依法保障法官合法权益,依法训诫教育此类当事人,对于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维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依法有序参与诉讼活动。如对法院判决存在异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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