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规范管理系列之医疗期(一)-医疗期期限如何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期是指事业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事业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时限。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在确定职工医疗期时限时,需要同时考虑两个条件:第一是职工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其中包括在原单位工作年限;第二是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医疗期未单独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期参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根据上述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
一、职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为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职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医疗期的起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职工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例如:职工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20年1月10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6月10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职工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四、特殊疾病的医疗期
对职工患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单位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例如:职工患精神病的,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均为4年,按照规定其应享受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但因其患精神病,属于规定的特殊疾病,那么其医疗期应为24个月,而并非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