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全体市民: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快速阻断疫情传播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2年10月10日0时起,包头市区域内除疫情防控工作车辆、日常生活保障车辆、特种车辆及持有疫情防控指挥部通行证明车辆外,其他车辆非必要不得上道路通行。
届时,交管部门将采取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依法予以管理和处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全体市动配合,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快速高效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视疫情变化适时调整。
包头市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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