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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新闻:(物权法全文)物权法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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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谈论“房屋产权”的时候,应该明确房屋产权是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的。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权属年限最高为70年,工业用建筑用地和综合类用地最高为50年,商用建筑用地最高为40年。

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年限是永久性的,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

也就是说40年、50年、70年是土地年限,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那么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合法保障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呢?针对这一事关公民切身利益问题,及地方政府已经出台相关政策,大家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手续进行续期。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明确: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

《物权法》第14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综上,现在不用纠结土地年限40年、50年和70年,商业产权,产权到期后两种结果:

1、如果国家没有其他规划,业主只需续交土地出让金即可继续使用;

2、若有其他规划,需要拆迁,则商业补偿按照1:3补偿,是住宅的3倍!

近年来,在深圳就有业主通过续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土地使用年限成功延期20年、30年。

●●“过期”物业补完地价后续期●●

深圳国际商业大厦同一幢楼有20、30、40、50年等四种年限不一的房产证,最早的在2001年就已经到期。2004年,根据《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土地期满,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35%补缴续期。国际商业大厦北座1902房,建筑面积66.73平方米,为办公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20年,2001年12月31日到期。2007年3月,业主深圳亚洲实业股份申请土地使用年期从20年延长至50年。按照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35%计收该房产延期30年的地价,共计61704元。

●●续期20年补交44940元●●

2016年,深圳福田区长城大厦一位业主补交地价44940元,将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延至70年。相关资料显示,该房产80.6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从1985年5月28日起至2035年5月27日止。经过市规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批准,该房地产的土地使用年期通过补地价44940元延至70年,即从1985年5月28日起至2055年5月27日止,性质仍为市场商品房,其他要求按《房地产证》登记不变。

●●“有恒产者有恒心”●●

2017年时,总理也明确强调了“有恒产者有恒心”,房子买了所有权就是你的。想要买房的准业主们,大可不必因此纠结土地年限而错失了好房子。

在深圳,置业者普遍对于产权的认识还算比较理性,比起产权年限这种“小问题”,他们往往更在意楼盘的区位与产品自身的品质。————/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