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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资深速递:(昆明事件)昆明事件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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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作为从事安保工作的人员,一般是负责维护秩序、保护人员的人身安全,但在昆明市官渡区却发生了35保安充当城管,围殴一个小伙子,甚至将小伙子打死的恶件,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回顾:

2011年10月7日凌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一家ktv对面,17岁的符某在小摊上被多名穿制服的“城管”人员殴打成重伤,后不幸离世。2011年10月15日,法院判定大板桥镇办事处赔偿87万元的抚慰金,该事件行凶者周某、姚某等人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刑,其中主犯周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了解,符某是大板桥镇红沙坡村人。2011年10月7日凌晨两点30分左右,他和朋友到“盛世之都KTV”去参加同学的生日聚会。原本是开开心心地聚餐,谁都想不到会发生意外。结束后,由于没有吃饱,他来到ktv附近小摊吃米线。坐下后不久,突然冒出三十多名穿着类似“城管”制服并手持武器的人员,对正在吃宵夜的符某进行了毒打。

事情发生后,警方很快就赶了到了案发现场。符某立即被送往医院,但是由于伤势过重,最终还是遗憾身亡。

在询问时,其中的一名带头男子强横表示:“你们不用问我,去找我们的人处理。我们打错人了,医药费我们出。”随后便大摇大摆地进了街道办事处。

打人者为什么能如此强硬?甚至口出狂言,告诉付某父亲,“你不就是想要钱,多少钱我赔给你”。

孩子就这样不明不白的被打死了,这些人还如此猖狂地逍遥法外,付某父亲知道这些人能够如此胆大妄为一定是有人在后面给他们撑腰,自己一个小小的普通百姓肯定斗不过,因此决定借助网络媒体的力量。

符某父亲将儿子的灵堂摆在了街道办的门口,决定,没有个准确的解释绝不放弃。

网络传播速度很快,一时间引起巨大的声讨。

但在街道办事处里的领导称,这些人其实并不是城管,而是保安公司派遣过来的协助城管工作的保安,与街道办只有劳务关系,所以保安的管理并不归他们所管。

这些人大摇大摆进入街道办事处,在这里吃吃喝喝,在外面执法,现在出了事,就和街道办事处没有关系了?难道不是城管和有关人员对这些保安人员的监管不力,纵容他们,才让这些保安胡作非为,还造成了符某被活活打死的惨剧?街道办事处的领导短短几句话将自己摘得干干净净,事实的真的如此吗?背后是否还有隐情?

据调查,当时昆明刚好要修建新的国际机场,当地也就面临着拆迁问题,村民与城管经常发生矛盾。街道办领导饱私囊克扣村民们的拆迁款,小符的父亲便联合一众村民向当地的领导上访此事。然而这一举动却让某些领导记恨在心,于是他们盯上了17岁的小符,召集了街道保安人员共35人实施报复。

签了40名保安确有其事,但这些保安干的却是城管的工作。然而,经过记者调查,这些保安并不是保安公司的人,与街道的合同也是假合同。之前街道聘用了保安公司的保安。合同期满之后,没有跟保安公司再续约。打人的保安并不是保安公司的人。保安公司也是之后才知道,是公司原来的一名保安在离开公司之后,伪造了公司的公章,以更低的价格与街道签订了保安劳务合同,而那些打人的保安,根本没有经过培训,只是签合同这名保安在街上找的小混混。

以案释法

无论是不是城管的人,不分青红皂白大打出手,就是触犯了法律!那么,故意伤害罪是怎么判的?街道办事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故意伤害罪是怎么判的?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只要伤害他人身体,均属伤害行为。如果致人伤害达轻伤以上,就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众人殴打符某,目地是对其进行上的伤害,小辉最终死亡,是属于故意伤害导致的死亡。所以,保安的主要带头人需要负最主要责任,最终被判了无期徒刑,确实是罪有应得。

2、街道办事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街道办本来就是为当地居民服务的,雇佣人员更应该小心谨慎,考察严格。《民法典》规定了用人者责任,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实施的侵权行为由雇主承担责任。

本案中街道办雇佣保安帮助平息居民,应当对保安的行为承担责任。最终,街道办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符某家属八十余万元。

相关部门应谨慎雇佣相关人员,加强管理,加强行政人员的培训,这样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希望以后再也不会出现街边少年被殴打流血的事件了!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的讨论。

(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