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市民咨询独生子女奖扶特扶、计划生育公益金、产假待遇等相关政策的较多。为此,区卫健局对常见的政策问题进行如下解读: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
根据《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函〔2010〕25号)文件要求,适用于生育管理所在地在临安行政区域内,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具体界定条件如下:
1.城镇失业人员是指本市非农籍人员,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城镇失业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未满14周岁的。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农村籍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未满14周岁的家庭。
01 奖励标准
1.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独生子女家庭的夫妻,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每人发放5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
2. 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夫妻,自2010年1月1日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5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3.符合条件的一方是农业口一方是城镇失业的夫妻,农业口方按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50%一次性发放,城镇失业方按每年发放50元,直到子女满14周岁为止。
02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申请程序
由本人提出申请,镇(街道)进行资格初审,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后,委托镇(街道)负责发放。独生子女在2010年之前出生未满14周岁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老政策执行,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不享受独生子女政策。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简称奖扶、特扶)
01
奖扶
根据《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文件要求,奖扶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口
2.1973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口转为农业口的
5.农业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每年960元
02 特扶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文件要求,特扶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以上)
补助标准: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等级达到以上的父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给予每人每月600元;年满60周岁的,特扶金标准每人每月800元;70周岁以上的,特扶金标准每人每月900元。
奖特扶扶助申请程序:①本人申请②村(居)委会和镇(街道)进行资格初审③区卫生健康部门复审确认
三、计划生育公益金(简称公益金)
政府部门设立的用于扶助当年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有杭州市公益金和临安区公益金两块。
01 杭州市公益金
独生子女死亡且不再生育、收养的夫妻,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
02 临安区公益金
根据《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安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2012〕93号)文件要求,计生公益金的扶助对象:
(一)独生子女死亡的
(二)未婚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失去劳动能力的(指符合《中国残疾实用评定标准(试用)》所规定的二级以上标准)
(三)未成年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
(四)未成年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达到我市当年医疗困难救助条件,并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
(五)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及计划生育工作者(限额)
(六)外地夫妻双方到我市经商、务工并持有《居住证》,因疾病、工伤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
计生公益金的补助标准:
(一)符合计生公益金的扶助对象第一项规定,当年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符合计生公益金的扶助对象第二项规定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符合计生公益金的扶助对象第三项规定的,当年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符合计生公益金的扶助对象第四项规定的,酌情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符合计生公益金的扶助对象第五项规定的,酌情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符合计生公益金的扶助对象第六项规定的,酌情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公益金申请程序:本人可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领取并填写《临安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经村(居)、社区初审、所在地镇(街道)审核后,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后,委托镇(街道)负责发放。
四、《临安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俗称农保)
根据临安撤市建区政策融杭的要求,2012年我区出台的《临安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临政函〔2012〕1号)与《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杭政办函〔2008〕358号)在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后续享受政策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修订,目前正在组织风险评估阶段。
上述四项政策每年都在执行,具体事项可以去籍所在地的各镇(街道)计生办咨询,。
五、母婴设施建设补助
根据《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临人口计生领〔2018〕1号)文件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切实保障母婴权益,营造生育友好社会环境,方便市民群众对公共场所哺乳、换尿片的功能化、私密性的需求越来越高,2018年起临安区开始推动母婴设施标准化建设,新建母婴室予以2万元补助,提升改造予以1万元补助。目前全区已建成28家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基本覆盖了全区各大商业综合体、医疗机构、旅游景点等人流量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
六、市民询问最多的问题
01 怎么申请生育登记服务卡(即准生证)
根据现行政策,对于生育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生育登记的对象主要有三类人:1.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2.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3.一方未生育过,一方再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夫妻。
生育登记已实现“掌上办”,可通过“浙里办”手机APP,并通过实名认证后提交申请,通过审核后即可在“浙里办--生育登记”页面电子的《生育登记服务单》(即“准生证”)。
去年10月,临安区已推出生育登记与结婚登记“联办”,对于未生育过子女的初婚夫妻,可在婚姻登记中心结婚登记时,选择“婚育联办”,直接递交生育登记申请,通过审核后也可获得电子的《生育登记服务单》。
02 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
新修改的《省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1月14日于发布之日实施,2016年1月14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但是2016年1月14日之前已经登记结婚手续,尚未休晚婚假的夫妻,仍可以享受晚婚假的待遇。
03
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是否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能再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6年1月1日前只生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现在仍可以继续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具体事项可以去籍所在地的各镇(街道)计生办咨询,。
04
女职工产假、男职工陪产假分别是几天?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是否受影响?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 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男方享受十五天的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照发。此外,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05 哺乳时间如何规定?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
(一)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四)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06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哪些保护?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
(二)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三)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四)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五)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计生系列保险剖析
01 计生特殊家庭平安保险政策
保险对象
投保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临安籍,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以上)。
保险内容
①保险费:350元/人·年。
②保险期:一年,自签发保险单的次日起生效,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③保险责任:
保障对象 |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 | 保障内容 |
计生特殊家庭及计生伤残家庭人员 | 疾病身故 | 30000元/人 | 因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30000元/人。 |
意外身故 | 50000元/人 | 因意外伤害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50000元/人。 | |
意外伤残 | 50000元/人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最高赔付(行标)50000元/人。 | |
重大疾病 | 10000元/人 | 因患条款列明的30种重大疾病之一,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元/人。 | |
意外 医疗费 | 10000元/人 | 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最高赔付10000元/人,其中因意外或急性病使用救护车,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予以报销,单次限额1000元,一年限两次。 | |
住院 医疗费 | 10000元/人 | 因疾病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赔付10000元/人。 | |
住院津贴 | 150元/人/天 |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按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日定额150元/人,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
重症监护 | 200元/人/天 |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给付重症监护日定额 200元/人,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承保方式
各镇、街道计生协统计汇总后上报临安区计生协,临安区计生协确认后由中国人寿临安支公司承保。
02 独生子女家庭平安保险政策
保险对象
出生在30天-25周岁年龄段,已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
保险内容
①保险费:25元/·年。
②保险期:一年,自签发保险单的次日起生效,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③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 保额 | |
意外(疾病)身故或意外残疾和烧伤 | 独生子女 | 身故给付10万元 残疾按比例赔付(行标)最高10万 |
意外住院津贴 | 100元/天,最高180天为限 | |
意外身故 | 独生子女父母 | 意外身故给付1.5万元/人(单亲3万元) |
03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保险政策
保险对象
1、夫妻双方生育管理地在临安区;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及政策规定;
3、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且未满60周岁,只生育一个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因子女意外或因病死亡的独生子女家庭。
保险责任
1、保险费:1000元/人/年,连续缴费10年;
2、保险期限:终身;
3、保险责任:年龄到60周岁后领取个人养老金。
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凡符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保险的夫妇向生育管理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分别填写《临安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保险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籍簿等相关材料。
2、审核
村(社区)委员会接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并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条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予以公示后,上报临安区计生协会办公室,由临安区计生协会办公室对拟参保名单进行复审确认后统一投保并交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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