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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热点头条:(未婚生子罚款)未婚生子会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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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一则富有争议的案件上了热搜。说是广西全州一女子胡某,未婚先孕,孩子出生之后,卫健局通知她,属于违法生育,于是开出了一张高达9.3万元的罚单。罚款的名目是社会抚养费,罚款的依据是《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因为此案发生在2018年,我们翻找了当时正在施行的《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版),其中第七章第三十九条确实有这样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由此看来,卫健局在当时的这个罚款,还真是有理有据的。不过罚款的金额,是否合适呢?胡某也提出了同样的质疑,于是她在2019年10月,将卫健局告上了法庭。但全州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胡某败诉,需要向卫健局缴纳9.3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但由于胡某没钱,于是全州县卫生局就像法院申请了执行,如今胡某已被列为被执行人。

我们再查阅一下当时实行的《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其中关于未婚生子的罚款部分,是这样写的“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而法院的判决书上明确写出的是,胡某是于2018年9月27日被发现未婚生子,因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该以2017年(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基准,征收3-5倍。经调查,全州县2017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0961元,按照3倍征收,因此可对胡某征收社会抚养费92883元。

如此看来,法院的判决好像也没什么问题,不过胡某不服,她辩称自己是农村口,不应该按照城镇的收入标准执行。但这个辩护,好像并没有影响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其中的具体原因,现在还不得而知,总之胡某还是依法被列为了被执行人,被限制了最高生活消费。而胡某也没有再上诉。

不过,如今两三年时间过去了,自2021年国家全民推行“三孩政策”后,同年7月20日,国家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发布对《中共、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解答,其第五点明确提出,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

2021年9月26日,决定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随后各地也都纷纷废止地方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如今翻阅2022年3月最新修订版的《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也已经废止了当年实行的“未婚生子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一款项。

通过法律的变革,可以看出社会和思想的进步,由此胡某当年因未婚生子被执行9万余元罚款的案件,看起来也有点冤枉。如今胡某通过信访的方式,想再度给自己讨回公道,而至于这个案件的后续发展如何,我们现在还只能继续观望,希望法律最终能给胡某一个合理答复。

而接下来,我们借由胡某这个案件,想要继续探讨一下,未婚生子这个问题。到底未婚生子,合不合法?现在还需要交罚款吗?未婚妈妈生的孩子,能正常上口呢?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所以说,未婚生子是不违法的,同时自从2021年全面废止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后,未婚生子也不需要再缴费。那么,第三个问题,未婚生子如何上口?

非婚生子女上口的问题上,具体解决方法各地方各有不同。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上口时除了要有出生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要进行身份公证。未婚出生的孩子原则上口是跟随母亲的,如果要口跟随父亲,需要提供双方亲子关系的证明材料,还需要填写书面说明。

最后,我们还要说一说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因此未婚生子的抚养权,不能推给其中的一方,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也就是说,不论是父母中的哪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都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抚养费的金额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判决后仍然不给的,由于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生育权也是基本人权的一个方面,未婚人士也拥有生育权利,同时未婚父母,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不过,如果政府通过强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方式,来约束这种义务,在某种程度上也确实有违人道,所以,如今法律能够与时俱进,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也是更完善、更人性化的一种体现,同时也是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一种维护。希望这种“新规”能够真正落实下去,不要再出现类似胡某这样富有争议的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