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员工离职后要不要退出集体口,买了房子但是原内人员不肯迁口怎么解决;在京无房、父母是集体,新生儿在京该如何落这些曾困扰北京集体市民的问题或将迎来解决方案。
为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籍人员落问题,近期,北京市局出台了“公共”落政策,《北京市局籍设立公共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全文如下:
北京市局籍
设立公共工作规定
(试行)
为推动籍管理工作理念和机制创新,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籍人员落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登记条例》、《常住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北京市局经充分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决定在全市籍设立“公共”,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共”设立
全市每个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非农业“公共”,接收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辖区非农业口人员落。
二、“公共”落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市籍人员(不含学生口、驻京办口、博士后口等限制市内口迁移人员),可以在籍所在地申请“公共”落:
(一)因房屋产权交易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其他直系亲属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下同)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口无法迁出的;
(二)因离婚后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口无法迁出的;
(三)因离职口须从原单位集体迁出,现单位无集体,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口无法迁出的;
(四)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内人员迁出的,原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
(五)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口在本市“公共”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口所在“公共”内申报出生登记;
(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口市内迁移的。
三、“公共”迁移程序
(一)所需证件材料
1.入申请书。(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并提供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下同)
2.申请人的《居民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非本人迁入的,还需提交由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本房滞留口人员的,无需提供滞留口人员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交易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凭证;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须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单位说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离职的须提供离职证明、职工社保缴费记录等能够证明已离职的相关材料,有新单位的还需提供加盖新单位行政公章的无集体情况说明。
4.新生儿在“公共”申报出生登记的,按本市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工作流程。
5.《<告知书>及<告知书回执>》(附件1)、《迁入“公共”承诺书》(附件2)或《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口人员承诺书》(附件3)。
6.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流程及时限
1.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迁入“公共”流程及时限
(1)符合“公共”入条件人员,应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籍所在地应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需补充的材料;
(3)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时限;
(4)符合迁入“公共”条件的,机关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迁入手续。
2.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将本房滞留口人员迁入“公共”流程及时限
(1)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监护人,向房屋所在地提出申请;
(2)房屋所在地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补充的材料;
(3)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完成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时限;
(4)机关在做出口迁移决定前,应告知滞留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法告知的,机关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时限);
(5)滞留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机关采纳的,机关自行对口予以迁移至“公共”。
3.“公共”内人员迁出“公共”流程及时限
(1)自愿迁出“公共”的,应由“公共”内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向迁入地提出申请;
(2)经机关审核,“公共”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具备落条件的合法产权住房的,内人员应在机关告知后将口迁出“公共”。无法告知的,机关将进行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时限)。“公共”内人员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机关采纳的,机关自行对口予以迁移。
(3)“公共”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有一套或多套合法产权住房且都具备落条件,由落人自愿选择口登记地址,落人未予选择的,按照房产地址无口登记优先的原则,具体迁移的落顺序为:①本人是唯一权利人,按照产权登记日期,选择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口;②本人与他人共有,选择所占份额多的房屋登记口;份额一致,按照产权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口。
4.机关自行迁移口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本人或其监护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知晓,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时限)。
5.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对机关自行迁移口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共”的管理
(一)机关为“公共”内人员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有效期1年。“公共”内人员应在《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期前14个工作日内到籍地申请换发新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二)“公共”内人员需要使用“公共”首页的,应向其籍所在地申请,出具加盖“公共”专用章的首页复印件;
(三)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证件材料真实准确,对于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机关将取消其申请迁移事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申请人的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涉及其他口事项,按照现有政策执行。机关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编辑:胡德成
流程编辑 邰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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